BLNST 精讀筆記
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共 15 課重點整理,內容源自 10分鐘 BLNST App 內建教學,逐課列出必考條文、必背數字及易錯位,協助投考政府職位的考生高效備試。
基本法
共 9 課,涵蓋序言、總則至附件的全部章節。
第1–11條
序言及總則
序言確立香港自古以來是中國領土、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復主權、一國兩制方針及憲法第三十一條依據;總則(第1–11條)訂明特區法律地位、高度自治、制度安排及法律框架。
4 個副題
第12–23條
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本章確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劃分中央與特區各自負責的事務範圍,並規定特區應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
4 個副題
第24–42條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界定香港居民(永久性/非永久性)身份及六類永久性居民,並列明居民享有的各項基本權利與自由,以及遵守香港法律的義務。
4 個副題
第43–65條
政治體制(一):行政長官及行政機關
第四章第一節及第二節規定行政長官的地位、資格、產生、職權及辭職條件,並設立行政會議協助決策;第二節規定行政機關的組成、主要官員資格及政府對立法會的問責義務。
4 個副題
第66–96條
政治體制(二):立法機關及司法機關
本章規定立法會的組成、職權及運作規則(第66–79條),以及香港司法機關的架構、終審權、法官任免制度(第80–96條);數字位極多,是BLNST高頻失分章節。
4 個副題
第97–104條
政治體制(三):區域組織、公務人員及宣誓
本章規定香港可設立非政權性區域組織(第97–98條)、公務人員任用及留用制度(第99–103條),以及行政長官等五類人員就職宣誓效忠的憲制要求(第104條)。
4 個副題
第105–135條
經濟
第五章涵蓋香港特區的財政稅收、金融貨幣、貿易工商、土地契約、航運及民用航空六大範疇,確立特區高度自治的經濟體制。
4 個副題
第136–157條
社會事務及對外事務
第六章規定香港在教育、科技、文化、體育、宗教、勞工及社會福利等範疇的高度自主權;第七章規定香港以「中國香港」名義獨立參與對外事務的授權範圍及領事機構設立等規則。
3 個副題
第158–160條及附件一、二、三
解釋修改、附則及三個附件
第八章訂明《基本法》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權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九章附則確立特區成立時原有法律的過渡安排;三個附件規定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2021年大改)及在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是BLNST最高頻考章。
4 個副題
香港國安法
共 6 課,涵蓋法例結構、機構職權及四類罪行。
第1–6條
總則
第一章確立《國安法》的立法目的、責任主體、人權保障及法治原則,是全法的基礎性綱領,**2020年6月30日**生效。
4 個副題
第7–19條
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
本章規定香港特區的維安職責、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組成與權力、警務處及律政司的專門部門,以及維安經費保障。
4 個副題
第20–23條
罪行(一):分裂國家及顛覆國家政權
《國安法》第三章首四條訂明兩類罪行:分裂國家罪(第20條)及顛覆國家政權罪(第22條),各設對應煽動協助罪(第21、23條),刑期均按首要分子/積極參加/其他參加三級劃分。
4 個副題
第24–30條
罪行(二):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勢力
第三章第二節及第三節規定恐怖活動罪(第24–28條)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第29–30條),兩類罪行均設最高**無期徒刑**,第30條為勾結而從重處罰條款。
3 個副題
第31–47條
其他處罰規定及案件管轄、程序
第三章(第31–35條)訂明法人責任、資產沒收、三種減輕情形、驅逐出境及公職資格喪失;第四章(第36–47條)確立屬地、屬人、保護管轄範圍,並規定指定法官、保釋倒置、無陪審團審訊及行政長官證明書等核心程序。
3 個副題
第48–66條
駐港國安公署及附則
第五章設立中央人民政府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賦予其監督指導、情報及辦案職責,並規定公署人員不受特區管轄;第六章附則確立本法優先於本地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享有解釋權,以及刑罰術語換算規則。
4 個副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