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
第158條第1款- 《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必考
- 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必考
-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即非自治範圍條款)。 易錯
- 但如需對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影響到案件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 必考
- 提請解釋的機構是終審法院(非一般法院),且須在終局判決前提請,而非終局判決後。 易錯
高頻考點
解釋權歸屬是最高頻考點:最終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法院只是「授權」解釋。真題常以填空「《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____」或「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哪個機關」直接考,答案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不是終審法院、不是立法會。
程序考點
釋法程序四步順序是真題考點:(1) 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 → (2) 全國人大常委會徵詢基本法委員會意見 → (3) 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 → (4) 香港法院引用解釋作出終局判決。須注意提請機關是「終審法院」(非其他法院),且在「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提請。
易混淆
易錯位:「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涉及中央事務且影響判決時,須由終審法院提請人大常委——留意條件:(1)中央管理事務/中央與特區關係條款、(2)影響案件判決、(3)終局判決前提請。三個條件缺一不可才觸發提請義務。
解釋權限分工表
第158條| 主體 | 可解釋範圍 | 關鍵限制 |
|---|---|---|
| 全國人大常委會 | 全部條款(最終解釋權) | 解釋前須徵詢基本法委員會意見 |
| 特區法院(自行解釋) | 自治範圍內條款 | 由人大常委會授權,可自行解釋 |
| 特區法院(其他條款) | 其他條款也可解釋 | 涉中央事務/中央與特區關係且影響判決,須由終審法院在終局判決前提請人大常委會 |
最終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非終審法院);法院解釋自治範圍條款全靠授權。
考法
根據《基本法》第158條,《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哪個機關?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法院只是獲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解釋
- 自治範圍條款可由法院自行解釋
- 中央事務條款在特定情況下須由終審法院提請人大常委解釋
終審法院在何種情況下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基本法》解釋?
- 條款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特區關係
- 該條款的解釋影響到案件的判決
- 須在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提請
- 提請機關是終審法院(非其他法院)
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作出解釋後,解釋公布前作出的判決有何影響?
- 解釋公布前已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 此原則保護既有訴訟當事人的合法預期
- 香港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
終審法院就中央管理事務條款提請釋法後,正確的程序順序是?
- 第一步: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
- 第二步:全國人大常委會徵詢基本法委員會意見
- 第三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
- 第四步:香港法院引用該解釋,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