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釋權(第158條)
《基本法》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特區法院在案件中對自治範圍條款自行解釋;涉及中央事務條款影響終局判決時,終審法院須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解釋前徵詢基本法委員會意見;解釋公布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最終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
第158條第1款- 《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考
- 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必考
-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即非自治範圍條款)。易錯
- 但如需對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影響到案件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必考
- 提請解釋的機構是終審法院(非一般法院),且須在終局判決前提請,而非終局判決後。易錯
高頻考點
解釋權歸屬是最高頻考點:最終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法院只是「授權」解釋。真題常以填空「《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____」或「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哪個機關」直接考,答案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不是終審法院、不是立法會。
程序考點
釋法程序四步順序是真題考點:(1) 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 → (2) 全國人大常委會徵詢基本法委員會意見 → (3) 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 → (4) 香港法院引用解釋作出終局判決。須注意提請機關是「終審法院」(非其他法院),且在「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提請。
易混淆
易錯位:「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涉及中央事務且影響判決時,須由終審法院提請人大常委——留意條件:(1)中央管理事務/中央與特區關係條款、(2)影響案件判決、(3)終局判決前提請。三個條件缺一不可才觸發提請義務。
解釋權限分工表
第158條| 主體 | 可解釋範圍 | 關鍵限制 |
|---|---|---|
| 全國人大常委會 | 全部條款(最終解釋權) | 解釋前須徵詢基本法委員會意見 |
| 特區法院(自行解釋) | 自治範圍內條款 | 由人大常委會授權,可自行解釋 |
| 特區法院(其他條款) | 其他條款也可解釋 | 涉中央事務/中央與特區關係且影響判決,須由終審法院在終局判決前提請人大常委會 |
最終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非終審法院);法院解釋自治範圍條款全靠授權。
考法
根據《基本法》第158條,《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哪個機關?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法院只是獲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解釋
- 自治範圍條款可由法院自行解釋
- 中央事務條款在特定情況下須由終審法院提請人大常委解釋
終審法院在何種情況下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基本法》解釋?
- 條款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特區關係
- 該條款的解釋影響到案件的判決
- 須在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提請
- 提請機關是終審法院(非其他法院)
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作出解釋後,解釋公布前作出的判決有何影響?
- 解釋公布前已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 此原則保護既有訴訟當事人的合法預期
- 香港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
終審法院就中央管理事務條款提請釋法後,正確的程序順序是?
- 第一步: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
- 第二步:全國人大常委會徵詢基本法委員會意見
- 第三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
- 第四步:香港法院引用該解釋,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
解釋前須徵詢基本法委員會意見
第158條第4款-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對《基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必考
- 基本法委員會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所屬的工作委員會,成員共十二人,包括內地人員和香港人士各六人。定義
- 徵詢基本法委員會意見是程序性要求,但最終解釋權仍屬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本法委員會意見不具約束力。易錯
高頻考點
常見考點:解釋前須徵詢哪個委員會?答案是「基本法委員會」,不是「行政長官」、不是「立法會」。基本法委員會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所屬的委員會,共十二名成員(內地與香港各六人)。真題常以填空「___共有多少成員」或「基本法委員會隸屬哪個機構」出現。
考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解釋《基本法》前,須徵詢哪個機關的意見?
-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
- 基本法委員會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所屬委員會
- 徵詢是程序要求,意見不具約束力
- 最終解釋權仍屬全國人大常委會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共有多少名成員?隸屬哪個機構?
- 共十二名成員
- 隸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成員包括內地人員和香港人士各六人
- 負責就基本法實施中的問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意見
2修改權(第159條)及附則(第160條)
修改權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案權三方(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香港特區);特區提案須三分之二代表、三分之二立法會議員、行政長官同意;修改議案列入議程前由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任何修改不得抵觸既定基本方針政策。第160條訂明特區成立時原有法律過渡安排。
修改權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159條- 《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非全國人大常委會)。必考
- 《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於三個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必考
-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數字位
- 任何修改議案在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程前,先由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並提出意見。必考
- 《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必考
常見失分位
必考易錯位: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權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兩者不同!MC 常以此混淆。
必背數字
特區提案三要素必背:(1) 全國人大代表三分之二多數、(2) 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3) 行政長官同意——三者缺一不可,再由代表團向全國人大提出。
解釋、修改、提案權歸屬表
第158–159條| 權力/環節 | 負責機關 / 通過條件 | 條文 |
|---|---|---|
| 解釋權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第158條 |
| 修改權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第159條 |
| 修改提案權 | 人大常委會、國務院、香港特區(三方) | 第159條 |
| 特區修改議案 | 港區人大代表三分之二 + 立法會議員三分之二 + 行政長官同意 | 第159條 |
| 列入議程前 | 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並提意見 | 第159條 |
解釋權屬常委會、修改權屬大會——一字之差,最常考陷阱。
考法
《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哪個機關?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NPC)
- 非全國人大常委會(NPCSC)
- 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香港特區均有提案權
- 修改不得抵觸中國對港既定基本方針政策
香港特別行政區提出修改《基本法》的議案,須經哪些機關同意?
-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大代表三分之二多數
-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
-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
- 三者同意後由特區出席全國人大的代表團提出
修改《基本法》的議案在列入全國人大議程前,須由哪個機關研究?
-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
- 基本法委員會研究後提出意見
- 此為程序性要求,列入議程前必須完成
附則:原有法律的過渡(第160條)
第160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時,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布為同《基本法》抵觸者外,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必考
- 如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基本法》抵觸,可依照《基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必考
- 在香港原有法律下有效的文件、證件、契約和權利義務,在不抵觸《基本法》的前提下,繼續有效,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承認和保護。必考
- 第160條是第九章(附則)的唯一條文,規定特區成立時的法律過渡安排。定義
高頻考點
附則考點:原有法律「採用」為特區法律是默認原則;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布抵觸」先排除,非行政長官、非立法會。注意此條亦保護原有有效的文件、證件、契約和權利義務,符合填空常考句式:「在不抵觸《基本法》的前提下,繼續有效,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____」答案是「承認和保護」。
考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時,香港原有法律如何處理?
- 除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布為抵觸《基本法》者外,採用為特區法律
- 抵觸者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布,非由行政長官或立法會決定
- 其後發現抵觸可依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 原有文件、證件、契約和權利義務在不抵觸前提下繼續有效
3附件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2021年修訂)
2021年3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通過,選舉委員會由1200人擴至1500人,分五個界別各300人;候選人須獲188名選委提名,每界別至少15名;選委一人一票無記名選出,候選人須獲超過750票;設資格審查委員會,決定不得提起訴訟;附件一的修改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修改前以適當形式聽取香港社會各界意見(舊制的立法會三分之二、行政長官同意及報人大常委會批准已取消)。
選舉委員會的組成(1500人,五界別)
附件一- 選舉委員會委員共1500人,任期五年。數字位
- 選舉委員會分為五個界別,每個界別各300人:第一界別工商、金融界;第二界別專業界;第三界別基層、勞工和宗教等界;第四界別立法會議員、地區組織代表等界;第五界別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界。數字位
- 選舉委員會委員以個人身份投票,每名委員只有一票(一人一票)。必考
- 選舉委員會負責選出行政長官,亦負責選出40名立法會議員(見附件二)。必考
必背數字
必背數字:1500人 = 五個界別 × 每界別300人;選委會任期五年。MC 常考「選委會有多少成員」或「每個界別多少人」——答案1500、5個界別、各300。
高頻考點
五個界別名稱要能識別:考試常以「下列哪個不屬於選委會界別」出題。第五界別是「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代表界」,是2021年新增重點界別。
考法
根據2021年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選舉委員會共有多少名成員?
- 共1500名委員
- 分五個界別,每個界別各300人
- 任期五年
- 以個人身份投票,一人一票
選舉委員會的五個界別分別是哪些?
- 第一界別:工商、金融界
- 第二界別:專業界
- 第三界別:基層、勞工和宗教等界
- 第四界別:立法會議員、地區組織代表等界
- 第五界別: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界
候選人提名及當選門檻
附件一- 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獲得不少於188名選舉委員會委員的提名,且五個界別中每個界別參與提名的委員須不少於15名。數字位
- 選舉委員會以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候選人須獲得超過750票方可當選。數字位
- 行政長官候任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成為正式行政長官。必考
- 188提名票 = 1500 × 12.5%(超過八分之一);750當選票 = 1500 × 50%(超過二分之一)。數字位
必背數字
必考數字:提名門檻188(每界別至少15)、當選門檻超過750。注意「超過750」即751票起,不是「750票或以上」。MC 常考這個「超過」與「不少於」的精確用語。
常見失分位
提名要求雙重條件:(1) 總數不少於188、(2) 每個界別至少15名——兩個條件同時要求,只達188但某界別不足15就不符合資格。
考法
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獲得多少名選委會委員的提名?
- 不少於188名選舉委員會委員
- 且五個界別中每個界別參與提名的委員須不少於15名
- 兩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
行政長官候選人在選舉委員會投票中須獲多少票方可當選?
- 須獲得超過750票
- 以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 超過750即751票或以上
- 選委會共1500票,超過750即過半數
資格審查委員會及附件一修改程序
附件一- 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和行政長官候選人的資格。必考
- 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須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根據警務處國家安全部門的審查意見書,審查候選人資格。必考
- 對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就候選人資格確認的決定,不得提起訴訟。必考
- 附件一修改權(2021年修訂後,附件一第10條):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作出修改前,以適當形式聽取香港社會各界意見。必考
- 新舊制對比:2021年前舊制須「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行政長官同意+報人大常委會批准(附件一)/備案(附件二)」;2021年修訂後,附件一、二修改權統一由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不再有立法會三分之二、行政長官同意,亦不再分批准與備案。比較
新舊制對比
2021年3月修訂後,附件一(第10條)與附件二(第8條)修改權統一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修改前以適當形式聽取香港社會各界意見。舊制「立法會三分之二+行政長官同意」及「批准 vs 備案」之分已取消——此為新舊制對比的高頻更新考點。
高頻考點
資審會決定不可訴訟是新制度重點。MC 可能問「對資格審查委員會決定可否提起法律訴訟」——答案是不可以(不得提起訴訟)。
考法
根據2021年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改權由哪個機關行使?
-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
- 作出修改前,以適當形式聽取香港社會各界意見
- 舊制的「立法會三分之二+行政長官同意+報人大常委會批准」已於2021年取消
對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就行政長官候選人資格確認的決定,可否提起法律訴訟?
- 不得提起訴訟
- 此規定見於2021年修訂的附件一
- 資審會是根據國安委及警務處國家安全部門審查意見作出決定
4附件二:立法會產生辦法(2021年修訂)及附件三
2021年修訂後立法會議員由70人增至90人,分三個選舉來源:選委會選40人、功能團體選30人、分區直選選20人(十個選區每區2人,雙議席單票制);設資格審查委員會;附件二的修改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修改前以適當形式聽取香港社會各界意見(不再分批准與備案)。附件三訂明在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現有13條,增減由人大常委徵詢基本法委員會和特區政府後決定。
立法會90席的組成(2021年新制)
附件二-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每屆90人,組成如下:選舉委員會選舉40人、功能團體選舉30人、分區直接選舉20人。數字位
- 分區直接選舉設立十個選區,每個選區選舉產生兩名議員,選民以一票選出其中一名候選人,得票多的兩名候選人當選(雙議席單票制)。數字位
- 選舉委員會選出的40名立法會議員,與選委會選出行政長官使用同一選委會,即1500人的選舉委員會。必考
- 立法會候選人資格同樣由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確認,其決定不得提起訴訟。必考
- 立法會表決採用兩種程序:(1) 政府提出的法案,獲出席議員過半數票即通過;(2) 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法案和修正案,須分別經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和選舉委員會選舉、分區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兩部分出席議員各過半數通過。必考
必背數字
必背:90席 = 選委會40 + 功能界別30 + 直選20;舊制是70席(功能30 + 直選40),2021年是「增設選委會40席,直選40減至20」。BLNST 常問哪一類選出多少席。
易混淆
雙議席單票制:每區2席但選民只投1票,不是2票。MC 常問分區直選的投票制度——記住「單票(1票)選出雙議席(2人)」。
高頻考點
高頻真題:立法會表決程序分兩種規則——政府提出的法案只需出席議員過半數;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法案和修正案則須分兩部分(功能界別 vs 選委會+直選)「各過半數」通過。真題常以「____通過」填空考兩者分別。
附件一、二必背數字表
附件一、二| 項目 | 數字 | 出處 |
|---|---|---|
| 選舉委員會人數 | 1500人(五界別各300) | 附件一 |
| 行政長官提名門檻 | ≥188(每界別≥15) | 附件一 |
| 行政長官當選門檻 | >750票(過半) | 附件一 |
| 選委會任期 | 5年 | 附件一 |
| 立法會議席 | 90席=選委會40+功能團體30+分區直選20 | 附件二 |
| 分區直選 | 10個選區、每區2席、雙議席單票制 | 附件二 |
「>750」指751票起(非「750或以上」);提名須同時滿足總數188及每界別15。
考法
根據2021年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二,立法會共有多少議席?各類選舉方式各佔多少席?
- 共90席
- 選舉委員會選舉:40席
- 功能團體選舉:30席
- 分區直接選舉:20席
立法會分區直接選舉採用甚麼投票制度?
- 雙議席單票制
- 設十個選區,每區選出兩名議員
- 每名選民只可投一票
- 得票最多的兩名候選人當選
立法會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法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須經怎樣的表決程序通過?
- 須分別經兩部分議員各過半數通過
- 第一部分: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
- 第二部分:選舉委員會選舉及分區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
- 政府提出的法案只需出席議員過半數即可通過,規則不同
附件二修改權及新舊制對比
附件二- 附件二修改權(2021年修訂後,附件二第8條):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本辦法和法案、議案表決程序的修改權;作出修改前,以適當形式聽取香港社會各界意見。必考
- 附件一與附件二修改權現已統一:兩者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2021年前「附件一批准 vs 附件二備案」及「立法會三分之二+行政長官同意」之分,現已取消。比較
新舊制對比
「批准 vs 備案」是2021年前的舊比較點,現已失效。現時附件一(第10條)、附件二(第8條)修改權統一歸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若題目以「立法會三分之二/行政長官同意/批准/備案」作為附件修改程序,皆屬舊制,須以2021年修訂後的現行條文作答。
附件修改程序:2021年前 vs 現行
附件一、二| 項目 | 2021年前(舊制) | 2021年修訂後(現行) |
|---|---|---|
| 修改權機關 | 立法會+行政長官+人大常委會 | 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 |
| 立法會 | 全體議員三分之二通過 | 不再需要 |
| 行政長官 | 同意 | 不再需要 |
| 最後一步 | 附件一批准/附件二備案 | 修改前聽取香港社會各界意見 |
2021年3月30日修訂、3月31日施行;附件一、二修改權統一歸人大常委會,「批准 vs 備案」之分已取消。
考法
根據2021年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其修改權由哪個機關行使?
- 兩者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
- 作出修改前,以適當形式聽取香港社會各界意見
- 2021年前「附件一批准、附件二備案」及「立法會三分之二+行政長官同意」之分已取消
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附件三- 附件三現列有13條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以在當地公布或立法方式實施)。數字位
- 現行附件三13條全國性法律:(1)《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2)《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5)《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7)《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9)《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10)《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1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1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1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必考
- 附件三所列法律限於國防、外交和其他不屬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定義
- 附件三所列法律的增減,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徵詢其所屬的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決定。必考
- 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發生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進入緊急狀態時,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附件三以外的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必考
高頻考點
附件三兩個必考考點:(1) 增減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不是全國人大);(2) 增減前須徵詢基本法委員會和特區政府意見。MC 常問「誰決定附件三增減」——答案是全國人大常委會。
易混淆
附件三只包括「國防、外交和其他不屬特區自治範圍」的法律,不是所有全國性法律均自動在港實施。《香港國安法》(第13條)是2020年6月加入的最新法律。
高頻考點
真題考點:在戰爭狀態或緊急狀態下,可將附件三以外的全國性法律在港實施,發出命令的是「中央人民政府」(非全國人大常委會)。MC 常以「在什麼情況下」問觸發條件,答案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布戰爭狀態或決定進入緊急狀態」。
考法
《基本法》附件三所列的全國性法律,限於哪類事務範圍?
- 國防、外交和其他不屬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 並非所有全國性法律均自動在港實施
- 現行附件三共13條全國性法律
《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增減,由哪個機關決定?須先徵詢哪些機關意見?
-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 增減前須徵詢基本法委員會意見
- 增減前亦須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意見
- 注意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非全國人大)
以下哪條全國性法律屬於《基本法》附件三現行清單?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2020年加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在什麼情況下,中央人民政府可命令將附件三以外的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由哪個機關發出命令?
- 觸發條件一: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
- 觸發條件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香港進入緊急狀態(因發生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
- 發出命令的機關是中央人民政府(非全國人大常委會)
- 正常情況下附件三以外的全國性法律不在香港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