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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 第31–47條

其他處罰規定及案件管轄、程序

第三章(第31–35條)訂明法人責任、資產沒收、三種減輕情形、驅逐出境及公職資格喪失;第四章(第36–47條)確立屬地、屬人、保護管轄範圍,並規定指定法官、保釋倒置、無陪審團審訊及行政長官證明書等核心程序。

1 其他處罰規定(第31–35條)

規定法人犯罪的罰金及吊牌、違法所得的追繳沒收、三種從輕減輕情形、驅逐出境及公職資格喪失。

法人責任、資產追繳與驅逐(第31–32、34條)

第31–32、34條
  • 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對該組織判處罰金 必考
  • 其運營須受到處罰時,可責令暫停運作或者吊銷其牌照或者營業許可證 必考
  • 因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而獲得的資助、收益、報酬等違法所得,以及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第32條) 必考
  • 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第34條) 必考

易混淆

法人(公司/團體)的附加懲處是罰金、暫停運作或吊銷執照;驅逐出境則只適用於非永久居民個人。兩者都是「附加」懲處,不取代主刑。

必背數字

真題常以填空考「追繳沒收」的涵蓋範圍:涵蓋三類——資助/收益/報酬 + 用於或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背齊三類方穩。

考法

哪類人可被獨立適用驅逐出境?

  • 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
  • 驅逐出境可獨立適用,亦可附加適用於主刑之上
  • 永久性居民不受此驅逐出境規定約束

公司、團體等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觸犯《國安法》,可受哪些懲處?

  • 判處罰金
  • 責令暫停運作
  • 吊銷其執照或者營業許可證
  • 違法所得及犯罪工具予以追繳沒收

從輕減輕處罰與公職資格喪失(第33、35條)

第33、35條
  • 第33條規定三種可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 數字位
  • (一)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必考
  • (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必考
  • (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 必考
  • 第35條: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即喪失作為候選人參加立法會、區議會選舉,出任任何公職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資格。 必考
  • 曾經宣誓或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立法會議員、政府官員及公務人員、行政會議成員、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區議員,即時喪失該等職務,並喪失相關參選及出任資格。 必考

高頻考點

真題常以三項選一考「哪種情形可從輕」:①放棄犯罪或防止結果 ②自動投案如實供述 ③揭發他人查證屬實或提供線索破案。「參與犯罪非領導角色」是常見干擾項,不屬三種情形之一。

易混淆

定罪後的兩個層次易混:①任何定罪者喪失候選人資格(立法會、區議會、公職、選委會);②曾宣誓者更須「即時喪失職務」本身,而非只喪失資格。真題常問「哪項不是定罪後果」——喪失投票權並不在其中。

考法

下列哪些情形可獲從輕或減輕處罰?

  • 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 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 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提供重要線索偵破其他案件
  • 「參與犯罪並非領導角色」並非法定減輕情形,屬常見干擾項

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即喪失參加___選舉或者出任任何公職或者___的資格。

  • 立法會、區議會(選舉)
  •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
  • 曾宣誓擁護基本法者即時喪失現有職務(不只喪失資格)
  • 注意:定罪並不導致喪失選區選舉的投票權

2 管轄範圍(第36–39條)

確立屬地、屬人、保護管轄及時間效力四種管轄原則,使《國安法》可覆蓋特區境外的犯罪。

四種管轄原則(第36–39條)

第36–39條
  • 屬地管轄(第36條):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特區內,就認為是在特區內犯罪;在特區註冊的船舶或航空器內犯罪也適用本法。 必考
  • 屬人管轄(第37條):特區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成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特區以外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適用本法。 必考
  • 保護管轄(第38條):不具有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特區以外針對特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適用本法。 必考
  • 時間效力(第39條):本法施行以後的行為,適用本法定罪處刑(即不溯及既往)。 必考

高頻考點

真題高頻考四種管轄原則:屬地=行為或結果有一項在港即可;屬人=永久居民或港公司在境外;保護=非永居者針對香港在境外犯罪;時間=不溯及既往。

易混淆

屬地管轄「有一項發生」易考:行為在境外、結果在境內,仍算在特區內犯罪。船舶航空器在港「註冊」亦視同特區境內——注意是「註冊」非「籍貫」,高鐵或鐵路系統則不包括在內。

四種管轄原則速記表

第36–39條
管轄原則 條文 適用情形
屬地管轄第36條行為結果有一項在特區內;在特區註冊的船舶或航空器內犯罪
屬人管轄第37條特區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成立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在特區以外犯罪
保護管轄第38條非永久性居民在特區以外針對特區犯罪
時間效力第39條僅適用本法施行以後的行為(不溯及既往

屬地看「行為或結果有一項在港」;船舶、航空器須在香港註冊高鐵、鐵路系統不包括)。

考法

根據《國安法》,在哪些情況下非特區永久性居民在境外的行為仍受本法規管?

  • 保護管轄:不具有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境外針對特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
  • 屬地管轄:犯罪結果發生在特區內,即視為在特區內犯罪
  • 非永居者被定罪後可被驅逐出境
  • 只有本法施行後的行為才受規管(不溯及既往)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的,就認為是在特區內犯罪。在哪一個不在特區境內的範圍,也適用本法?

  • 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注意:高鐵或鐵路系統不包括在內)
  • 「行為或結果有一項在港」即構成屬地管轄,有一即可、非兩者兼備
  •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在境外實施的犯罪亦受本法規管(屬人管轄)

3 檢控與審判程序(第40–43、45–47條)

規定特區管轄、律政司長書面同意先決條件、公開審理原則及例外、保釋倒置門檻、警方七項調查措施及行政長官證明書效力。

管轄、檢控同意與公開審理(第40–41條)

第40–41條
  • 特區法院對本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但第55條規定的情形(由中央人民政府行使管轄)除外。(第40條) 必考
  • 未經律政司長書面同意,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不得進行檢控。(第41條) 必考
  • 犯罪案件應當公開審理;因涉及國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開審理的,可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全部或部分審理程序。(第41條) 必考
  • 無論是否公開審理,判決結果一律公開宣布。(第41條) 必考

常見失分位

真題填空考「___書面同意」:是律政司長,不是行政長官。書面同意是提出檢控的先決條件——欠缺書面同意任何人均不得提控;但不影響依法逮捕或羈押嫌疑人。

易混淆

真題常考「哪樣必須公開」:審判可因國家秘密或公共秩序而禁止新聞界及公眾旁聽,但判決結果一律公開宣布,此點不可例外。

考法

未經___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出檢控。

  • 律政司長(不是行政長官)
  • 書面同意是提控的先決條件,欠缺則任何人均不得提控
  • 不影響依法逮捕或羈押犯罪嫌疑人

《國安法》案件的審判應當公開進行;因涉及國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開審理的,可___全部或部分審理程序,但___應當一律公開宣布。

  • 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不只是「公眾」,新聞界亦須禁止)
  • 判決結果(必須公開宣布,無例外)
  • 香港特區法院行使管轄權(由中央行使管轄的情形除外)

保釋倒置與警方七項調查措施(第42–43條)

第42–43條
  • 第42條:辦理案件應當及時公正,確保有效執行。
  • 保釋倒置: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第42條) 必考
  • 保釋條件倒置:普通法下申請人須証明有良好理由獲保釋;《國安法》下則法官須有充足理由信其不再危害國安才可批准保釋。 易錯
  • 第43條: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案件時,可採取七項措施(須經行政長官批准者見第六項): 數字位
  • (一)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及電子設備; 必考
  • (二)要求涉嫌人員交出旅行證件限制其離境 必考
  • (三)對犯罪相關財產予以凍結,申請限制令、押記令、沒收令以及充公; 必考
  • (四)要求信息發布人或有關服務商移除信息或提供協助; 必考
  • (五)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性組織或其代理人提供資料; 必考
  • (六)經行政長官批准,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嫌實施危害國安犯罪的人員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 必考
  • (七)要求擁有相關資料或管有有關物料的人員回答問題提交資料或物料 必考
  • 第43條實施細則由行政長官會同國家安全委員會制定。 必考

高頻考點

真題填空考保釋倒置:「除非__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安行為,不得准予保釋」——答案是「法官」,不是警務處或政府。與普通法相反:普通法是申請人要證明;《國安法》是法官要有充足理由才批。

常見失分位

七項措施中,只有「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須經行政長官批准;其餘六項毋須行政長官特別批准。第43條實施細則由行政長官會同國家安全委員會制定。

警方第43條七項調查措施表

第43條
措施 須行政長官批准?
搜查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及電子設備
要求交出旅行證件限制離境
凍結財產,申請限制令、押記令、沒收令及充公
要求移除信息或提供協助
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性組織或其代理人提供資料
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
要求回答問題提交資料或物料

七項中只有第六項(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須經行政長官批准;實施細則由行政長官會同國安委制定。

考法

除非___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___。

  • 法官(不是警務處或政府)
  • 保釋
  • 此乃保釋條件的「倒置」:普通法下申請人須自證,《國安法》下法官須有充足理由方可批准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案件時,哪項措施須取得行政長官批准?

  • 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須經行政長官批准(七項措施中唯一須行政長官批准的)
  • 其餘六項(搜查、限制離境、凍結財產、移除信息、要求外國組織提供資料、要求提交物料)毋須行政長官特別批准
  • 第43條實施細則由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制定

指定法官、無陪審團與行政長官證明書(第44、46–47條)

第44、46–47條
  • 指定法官(第44條):行政長官應當從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從暫委或特委法官中指定),負責處理危害國安犯罪案件。 必考
  • 指定前,行政長官可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 必考
  • 指定法官任期一年 數字位
  • 凡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為指定法官;在獲任期間如有危害國安言行的,終止其指定法官資格。 必考
  • 無陪審團審訊(第46條):律政司長可基於①保護國家秘密 ②案件具有涉外因素 ③保障陪審員的人身安全 ④保障陪審員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 必考
  • 律政司長發出無陪審團證書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須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並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必考
  • 行政長官證明書(第47條):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 必考
  • 行政長官就第47條發出的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必考

必背數字

真題填空考指定法官三項:①由行政長官指定(可諮詢國安委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②可從裁判官、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上訴法庭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全五級);③任期一年。

常見失分位

真題考無陪審團觸發理由共四項(非三項):①保護國家秘密 ②涉外因素 ③保障陪審員人身安全 ④保障陪審員家人人身安全——③和④是分開的兩項。發出證書的是律政司長,不是行政長官。

高頻考點

行政長官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法院不可自行裁定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證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須以行政長官證明書為準。此點是必考比較點。

三大審判程序機構職權對比

第44、46–47條
程序 主導機構 關鍵內容
指定法官(第44條)行政長官指定五級法官中指定+暫委/特委;可諮詢國安委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期一年
無陪審團審訊(第46條)律政司長發證書四項理由(國家秘密/涉外因素/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人身安全);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三名法官審理
行政長官證明書(第47條)行政長官發出認定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證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對法院有約束力

易混:發無陪審團證書的是律政司長;發第47條證明書的是行政長官(對法院有約束力)。

考法

行政長官應當從____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指定法官任期___。

  • 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全五級,終審法院另列)
  • 一年
  • 亦可從暫委或特委法官中指定
  • 指定前可諮詢國家安全委員會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律政司長可基於哪些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觸發後審判庭由幾名法官組成?

  • ①保護國家秘密 ②案件具有涉外因素 ③保障陪審員的人身安全 ④保障陪審員家人的人身安全(共四項)
  • 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
  • 審判庭由三名法官組成
  • 發出證書的是律政司長,不是行政長官

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遇有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證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___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該證明書對法院有何效力?

  • 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
  • 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 法院不能自行裁定國家安全問題,須以行政長官證明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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