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責任、資產追繳與驅逐(第31–32、34條)
第31–32、34條- 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對該組織判處罰金。 必考
- 其運營須受到處罰時,可責令暫停運作或者吊銷其牌照或者營業許可證。 必考
- 因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而獲得的資助、收益、報酬等違法所得,以及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第32條) 必考
- 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第34條) 必考
易混淆
法人(公司/團體)的附加懲處是罰金、暫停運作或吊銷執照;驅逐出境則只適用於非永久居民個人。兩者都是「附加」懲處,不取代主刑。
必背數字
真題常以填空考「追繳沒收」的涵蓋範圍:涵蓋三類——資助/收益/報酬 + 用於或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背齊三類方穩。
考法
哪類人可被獨立適用驅逐出境?
- 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
- 驅逐出境可獨立適用,亦可附加適用於主刑之上
- 永久性居民不受此驅逐出境規定約束
公司、團體等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觸犯《國安法》,可受哪些懲處?
- 判處罰金
- 責令暫停運作
- 吊銷其執照或者營業許可證
- 違法所得及犯罪工具予以追繳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