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區域組織
第97–98條規定香港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職責是接受諮詢或提供地區服務,其職權及組成方法由法律規定。
區域組織的性質與職責
第97–98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第97條)。定義
- 區域組織的性質:非政權性——不屬於政權機關,不具備立法或行政決策權。必考
- 區域組織有兩項主要職能:一、接受特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二、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衞生等服務。必考
- 區域組織的職權和組成方法均由法律規定(第98條)。數字位
- 區域組織只可接受諮詢或提供服務,不可自行制定地區法律或向政府發出指令。易錯
高頻填空
真題常以填空出現:「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__和其他事務的諮詢」答案是「地區管理」;「負責提供__等服務」答案是「文化、康樂、環境衞生」——三項缺一不可,「運輸交通」是常見干擾選項。
高頻考點
真題常考「哪項不是」負面題:運輸交通、規劃地區政策、基礎建設均不屬於區域組織職能。性質必答「非政權性」。
易混淆
易混淆:區域組織只是「被諮詢」,而非向政府「發出指示」;主動權在政府一方。
區域組織速記表
第97–98條| 項目 | 要點 |
|---|---|
| 性質 | 非政權性(非政權機關,無立法或行政決策權) |
| 職能一 | 接受政府就地區管理及其他事務的諮詢 |
| 職能二 | 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衞生等服務 |
| 職權與組成 | 均由法律規定(第98條) |
服務只限文化/康樂/環境衞生;運輸交通、規劃地區政策均不屬——最常考陷阱。
考法
根據《基本法》,區域組織的性質是甚麼?
- 非政權性的組織
- 由法律規定其職權和組成方法
- 可接受特區政府就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
- 可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衞生等服務
- 不具備立法或行政決策的政權職能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域組織的____和____由法律規定。
- 答案:職權,組成方法
- 並非由行政長官或立法會直接規定
- 具體職權及組成方法須依法訂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____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____等服務。
- 答案:地區管理;文化、康樂、環境衞生
- 諮詢:接受政府諮詢,而非向政府發出指令
- 服務:文化、康樂、環境衞生——三項缺一不可,不包括運輸交通或基礎建設
以下哪項不是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負責提供的服務?
- 文化、康樂、環境衞生均屬其服務範圍
- 運輸交通、規劃地區政策、基礎建設不屬於其職責
- 區域組織屬非政權性,不具備制定地區政策的權力
2公務人員的任用與留用
第99–101條規範公務人員的資格要求、原有人員留用安排,以及哪些職位必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中國公民擔任。
公務人員的基本資格要求
第99條-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各部門任職的公務人員必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第99條)。必考
- 兩類例外情況不受永久性居民要求限制:一、第101條對外籍公務人員另有規定者;二、法律規定某一職級以下者。易錯
- 公務人員必須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第99條)。定義
高頻考點
真題常以選擇題出現:「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任職的公務人員須向誰負責?」——正確答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而非「行政長官」「立法會」或「廣大市民」。
考法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任職的公務人員須向誰負責?
- 答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並非行政長官個人,並非立法會,並非廣大市民
- 同時須盡忠職守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各部門公務人員須符合哪些基本資格要求?
- 必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 必須盡忠職守
- 必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 外籍人士及某職級以下者可獲豁免永久居民要求
原有公務人員的留用安排
第100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在香港政府各部門(包括警察部門)任職的公務人員均可留用(第100條)。必考
- 留用人員的年資予以保留,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的標準(第100條)。數字位
- 留用條款強調不低於原來標準,即可以更好,但不可以更差。易錯
高頻填空
真題填空:「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在香港政府各部門,包括___任職的公務人員均可留用」——答案是「警察部門」,常見干擾選項是「廉政公署」「行政部門」「紀律部隊」。
考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在香港政府各部門,包括___任職的公務人員均可留用。
- 答案:警察部門
- 常見干擾:廉政公署、行政部門、紀律部隊——均非條文原文
- 留用後年資予以保留,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的標準
回歸前在港政府任職的公務人員,回歸後的待遇如何?
- 均可留用,年資予以保留
- 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標準
- 涵蓋所有政府部門,包括警察部門
- 「不低於原來標準」即可更好,但不可更差
主要職位的任用要求及外籍人士聘用
第101條- 特區政府可任用原香港公務人員中的或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各級公務人員(第101條)。定義
- 但下列八類職位必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第101條):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必考
- 須由中國公民(無外國居留權)擔任的職位共八類,必考清單: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數字位
- 特區政府亦可聘請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顧問,或在有需要時聘請外來人士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第101條)。定義
- 外籍人士受聘只屬個人身份,只對特區政府負個人責任(第101條)。必考
必背數字
必背八類職位:司長、副司長、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法院院長」或「律政司司長」不在此列——後者屬司長但前者屬司法人員。
常見失分位
易混淆:「副司長」在清單之內,但「副局長」並非第101條列明的受限職位——考試愛考此分別。
八類必由中國公民(無外國居留權)擔任的職位
第101條| # | 職位 |
|---|---|
| 一 | 各司司長 |
| 二 | 副司長 |
| 三 | 各局局長 |
| 四 | 廉政專員 |
| 五 | 審計署署長 |
| 六 | 警務處處長 |
| 七 | 入境事務處處長 |
| 八 | 海關關長 |
副司長屬受限職位,但副局長並非第101條列明——常考陷阱。
考法
外籍人士可擔任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部門裡的什麼職位?
- 可擔任各級一般公務人員(須曾在香港政府任職或持永久居民身份證)
- 可擔任政治助理等非受限職位
- 可擔任顧問或專業技術職務
- 只以個人身份受聘,只對特區政府負個人責任
- 不得擔任八類主要職位: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
哪些職位必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 各司司長及副司長
- 各局局長
- 廉政專員
- 審計署署長
- 警務處處長
- 入境事務處處長及海關關長
- 共八類——「副局長」並非列明的受限職位
外籍人士擔任顧問須符合甚麼條件?
- 可以聘請,但只能以個人身份受聘
- 只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 不須具備永久居民身份
3公務人員制度與退休保障
第102–103條規定退休及離職公務人員的退休金保障,以及原有公務人員招聘、考核、紀律、培訓和管理制度的延續。
退休金及離職保障
第102條- 特區政府須向退休或符合規定離職的公務人員(包括在1997年7月1日前已退休或離職者)或其受養人,支付應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貼和福利費(第102條)。必考
- 退休保障條件:不低於原來的標準,且不受國籍或居住地點影響(第102條)。數字位
- 第102條特別涵蓋1997年7月1日前已退休或離職的公務人員,保障延及回歸前舊員工。易錯
高頻考點
真題常考「哪些公務人員不獲退休金」——答案是「因違紀離職者」;「已移民」「居住內地」「回歸前退休」均仍受保障,因為保障不受國籍或居住地點影響,且涵蓋1997年7月1日前退休者。
退休金保障:獲 vs 不獲
第102條| 公務人員情況 | 是否獲退休金保障 |
|---|---|
| 已移民的退休公務人員 | 獲(不受居住地點影響) |
| 移居內地的退休公務人員 | 獲 |
| 特區成立前退休或符合規定離職者 | 獲(第102條明文涵蓋) |
| 受養人(家屬) | 獲 |
| 因違紀離職的公務人員 | 不獲(非符合規定離職) |
保障不受國籍或居住地點影響;只有非符合規定離職(違紀)者不獲。
考法
根據《基本法》,退休或符合規定離職的公務人員,以下哪些人不獲退休金保障?
- 不獲保障者:因違紀離職的公務人員
- 仍受保障:已移民的退休公務人員(不受居住地點影響)
- 仍受保障:移居內地的退休公務人員
- 仍受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退休的公務人員
- 亦保障受養人(家屬)
退休公務人員的退休金保障有哪些特點?
- 退休金、酬金、津貼和福利費不低於原來標準
- 涵蓋1997年7月1日前已退休或符合規定離職者
- 亦保障其受養人
- 保障不受國籍或居住地點影響
公務人員任用與管理制度
第103條- 公務人員的任用和提升須根據其本人的資格、經驗和才能(第103條)。定義
- 香港原有關於公務人員的招聘、僱用、考核、紀律、培訓和管理的制度予以保留(第103條)。必考
- 原有制度保留範圍亦包括負責公務人員任用、薪金、服務條件的專門機構(第103條)。定義
- 例外:給予外籍人員特權待遇的規定不予保留(第103條)。易錯
高頻填空
真題填空高頻:「公務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___予以任用和提升」——答案必須是「資格、經驗和才能」,三項缺一不可;「忠誠、資格和經驗」或「品德、經驗和才能」均屬干擾。
必背六項
六項原有制度:招聘、僱用、考核、紀律、培訓、管理——真題曾以「以下哪些制度得以保留」配合「全部皆是」選項出現,必須全部掌握。另:給予外籍人員特權待遇的規定不予保留,是常考例外。
考法
公務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___予以任用和提升。
- 答案:資格、經驗和才能
- 常見干擾:忠誠、資格和經驗;品德、經驗和才能;才能、學歷和經驗——均不符合條文
- 三項缺一不可,「忠誠」「品德」均非原文
以下哪些有關香港原有關於公務人員的制度得以予以保留?
- 招聘、僱用、考核、紀律、培訓、管理——全部皆是
- 保留負責公務人員任用、薪金、服務條件的專門機構
- 例外:給予外籍人員特權待遇的規定不予保留
4宣誓效忠
第104條規定五類人員就職時必須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6年11月7日對本條作出解釋,明確宣誓的法律效力及後果。
宣誓的主體與要求
第104條- 第104條規定五類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一、行政長官;二、主要官員;三、行政會議成員;四、立法會議員;五、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必考
- 宣誓內容: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定義
- 宣誓必須依法進行,宣誓是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要程序。定義
高頻考點
真題以組合題出現:「下列哪些人必須依法宣誓?」配合(i)(ii)(iii)(iv)四項人員——答案是全部皆是。五類: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所有以公帑招聘的僱員」是常見錯誤干擾。
高頻填空
宣誓內容填空:「必須依法宣誓擁護___,效忠___」——擁護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或「中央人民政府」均屬錯誤。
易混淆
易混淆:第五類包含「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其他司法人員」亦須宣誓,並非只有法官。
五類就職宣誓人員
第104條| 類別 | 人員 |
|---|---|
| 一 | 行政長官 |
| 二 | 主要官員 |
| 三 | 行政會議成員 |
| 四 | 立法會議員 |
| 五 | 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 |
宣誓擁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以公帑招聘的僱員」不在此列。
考法
下列哪些人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 (i) 行政長官、主要官員
- (ii) 行政會議成員
- (iii) 立法會議員
- (iv) 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
- 答案:(i)(ii)(iii)(iv) 全部皆是
- 「所有以公帑招聘的僱員」不在此列
就職宣誓必須依法宣誓擁護___,效忠___。
-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常見錯誤: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非條文原文
- 常見錯誤: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央人民政府」——均非原文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第104條的解釋(2016年)
第104條(人大釋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11月7日對《基本法》第104條作出解釋。數字位
- 釋法明確宣誓必須真誠、莊重,宣誓人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誓言。必考
- 若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相應職務的資格。必考
- 若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符的內容,或以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均屬拒絕宣誓,誓言無效,喪失就任資格。易錯
- 宣誓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在任期間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所宣誓的內容;虛假宣誓須承擔法律責任。必考
高頻填空
真題填空:「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___宣讀法定誓言」——答案是「準確、完整、莊重地」;「真誠、莊重地」或「準確、真誠地」均屬干擾。
高頻填空
真題填空:「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_____」——完整答案是「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只答「喪失資格」屬於不完整。
常見失分位
易混淆:「不真誠宣誓」與「拒絕宣誓」在釋法下效果相同,均不得就任——不是只有完全拒絕才有後果。
考法
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___宣讀包括「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
- 答案:準確、完整、莊重地
- 常見干擾:「真誠、莊重地」——屬於進行宣誓的態度要求,非宣讀誓言的程序要求
- 常見干擾:「準確、真誠地」——缺少「完整」和「莊重」
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____。
- 答案: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 三重後果缺一不可:不得就任+不得行使職權+不得享受待遇
- 只答「喪失資格」或「不得就任」屬不完整
根據2016年人大釋法,宣誓人若不真誠或不完整地宣誓,後果如何?
- 視作拒絕宣誓,誓言無效
- 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 虛假宣誓須承擔法律責任
- 「不真誠宣誓」與「拒絕宣誓」後果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