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與專業資格
香港自行制定教育政策,各類院校保留自主性及學術自由;同時自行確定各種專業的執業資格制度。
教育政策自主及院校自主
第136–137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教育政策,包括教育體制和管理、教學語言、經費分配、考試制度、學位制度和承認學歷等政策。(第136條)必考
- 社會團體和私人可依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興辦各種教育事業。(第136條)定義
- 各類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並享有學術自由;可繼續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招聘教職員和選用教材。(第137條)必考
- 宗教組織所辦學校可繼續提供宗教教育,包括開設宗教課程。(第137條)必考
- 學生享有選擇院校的自由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求學的自由。(第137條)定義
高頻考點
真題常以填空形式考核六大教育政策範疇:教育體制和管理、教學語言、經費分配、考試制度、學位制度、承認學歷——六項均可單獨出現在選項,須全部背熟。
易混淆
真題高頻:「各類院校均可保留其____」——答案是「自主性並享有學術自由」,注意是「自主性」而非「獨立性」;「宗教組織所辦的學校可繼續提供____教育」——答案是「宗教教育」(包括開設宗教課程)。
考法
根據《基本法》,香港自行制定的教育政策涵蓋哪些範疇?
- 教育體制和管理
- 教學語言
- 經費分配
- 考試制度
- 學位制度
- 承認學歷的政策
- 社會團體和私人亦可依法興辦各種教育事業
各類院校均可保留其____,可繼續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招聘教職員和選用教材。
- 自主性並享有學術自由(注意:是「自主性」而非「獨立性」)
- 宗教組織所辦學校可繼續提供宗教教育,包括開設宗教課程
- 學生享有選擇院校及在香港以外求學的自由
專業資格制度
第142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確定各種專業的執業資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取得專業和執業資格者,可依法繼續保留資格並從事有關的專業和職業。(第142條)必考
- 香港特別行政區承認在1997年前已承認的專業團體,這些團體可繼續自行制定有關標準和頒授專業資格。(第142條)必考
-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根據社會發展需要並諮詢有關方面,承認新的專業團體。(第142條)定義
高頻考點
真題考法:「香港自行制定專業執業資格的辦法,是在____的基礎上」——答案是「保留原有的專業制度」。另一常考問:1997年前已取得專業資格者「可依法繼續保留資格並從事有關的專業和職業」;新的專業團體則須「諮詢有關方面」後才可承認。
考法
香港自行制定有關評審各種專業的執業資格辦法,是在什麼基礎上進行?
- 在保留原有的專業制度的基礎上
- 1997年前已取得專業資格者,可依法繼續保留資格並從事有關的專業和職業
- 1997年前已承認的專業團體可繼續受承認,並可自行審核和頒授專業資格
- 可根據社會發展需要並諮詢有關方面,承認新的專業團體
2醫療、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及社會服務
香港在醫療、科技、文化、體育等範疇均享有高度自主;宗教自由受保障且政府不干預;社會福利及民間團體政策亦自行釐定。
醫療衛生、科學技術及文化體育
第138–140、143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發展中西醫藥和促進醫療衛生服務的政策;私人醫療機構可依法提供各種醫療服務。(第138條)定義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科學技術政策,依法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成果、專利和發明創造;自行確定適用於香港的各類科學技術標準和規格。(第139條)必考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文化政策,依法保護作者在文學藝術創作中所獲得的成果和合法權益。(第140條)定義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體育政策;民間體育團體可依法繼續存在和發展。(第143條)定義
高頻考點
真題常以填空考科技和文化政策:「香港自行制定____和____政策」——答案是「科學技術政策」和「文化政策」。文化政策項還保護作者「成果和合法權益」(注意是「成果和合法權益」而非「版權」或「銷售利益」);體育政策項「民間體育團體」可依法繼續存在(注意是「民間」而非「私有」或「公眾」)。
分範疇政策自主速記表
第138–140、143條| 範疇(條) | 政策 | 保護對象/關鍵詞 |
|---|---|---|
| 醫療衛生(138) | 自行制定發展中西醫藥、促進醫療衛生服務的政策 | 社會團體及私人可依法提供各種醫療服務 |
| 科學技術(139) | 自行制定科學技術政策、自定標準規格 | 保護研究成果、專利和發明創造 |
| 文化(140) | 自行制定文化政策 | 保護作者的成果和合法權益(非「版權」) |
| 體育(143) | 自行制定體育政策 | 民間體育團體可繼續存在和發展(非「私有」) |
易混陷阱:文化保護「成果和合法權益」,非「版權/銷售利益」;體育是「民間」體育團體。
考法
根據《基本法》,香港在科學技術方面享有哪些自主權?
- 自行制定科學技術政策
- 依法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專利和發明創造
- 自行確定適用於香港的各類科學技術標準和規格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文化政策,以法律保護作者在文學藝術創作中所獲得的____和____。
- 成果和合法權益(注意:不是「版權」或「銷售利益」)
- 香港政府自行制定文化政策
- 相對地,體育政策規定民間體育團體可依法繼續存在和發展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體育政策。____可依法繼續存在和發展。
- 民間體育團體(注意:是「民間」而非「私有」或「公眾」)
- 香港自行制定體育政策
宗教自由與宗教組織
第141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不干預宗教組織的內部事務、不限制與香港法律沒有抵觸的宗教活動。(第141條)必考
- 宗教組織依法享有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繼承以及接受資助的權利;可依法興辦宗教院校、其他學校、醫院和福利機構以及提供其他社會服務。(第141條)必考
-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宗教組織可與其他地方的宗教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第141條)定義
常見失分位
第141條「三不」:不限制宗教信仰、不干預內部事務、不限制合法宗教活動。宗教組織享有四項財產權(取得、使用、處置、繼承)。考試常考「以下哪項政府可干預?」——答案是「抵觸法律的宗教活動」可被限制,政府不干預的是「不抵觸」的。
考法
根據《基本法》,宗教組織依法享有財產的哪四項權利?
- 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四項缺一不可)
- 以及接受資助的權利
- 可依法興辦宗教院校、學校、醫院和福利機構
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對宗教事務的基本態度是什麼?(「三不」原則)
- 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
- 不干預宗教組織的內部事務
- 不限制與香港法律沒有抵觸的宗教活動
- 注意:抵觸香港法律的宗教活動不受此保障——政府有權限制
民間團體政策、社會福利及勞工
第144–149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持原有對教育、醫療衛生、文化、藝術、康樂、體育、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團體機構的資助政策。(第144條)必考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的政策。(第145條)定義
- 原在香港各類為社會提供服務的志願團體將繼續存在,政府在其工作中予以鼓勵。(第146條)定義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有關勞工的法律和政策。(第147條)定義
-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同內地相應的團體和組織的關係,以互不隸屬、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則為基礎。(第148條)必考
-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可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國際的有關團體和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可根據需要冠用「中國香港」的名義參與有關活動。(第149條)必考
必背數字
真題必考:「香港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同內地相應團體的關係,應以____的原則為基礎」——答案是「互不隸屬、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三項全部,缺一不可;考試愛删去其中一個詞語混淆。
高頻考點
真題常考:(1)資助政策適用八類機構(教育、醫療衛生、文化、藝術、康樂、體育、社會福利、社會工作),原任職人員可「繼續受聘」;(2)社會福利政策在「原有制度基礎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制定;(3)志願團體「不抵觸法律」可自行決定服務方式。
第144–149條條文速記表
第144–149條| 條 | 核心規定 | 關鍵記憶點 |
|---|---|---|
| 144 | 保持原有對八類機構的資助政策 | 原任職人員可繼續受聘 |
| 145 | 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基礎上制定發展、改進政策 | 依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 |
| 146 | 從事社會服務的志願團體可自行決定服務方式 | 須「不抵觸法律」 |
| 147 | 自行制定有關勞工的法律和政策 | 「法律和政策」,兩者兼備 |
| 148 | 同內地相應團體及宗教組織的關係原則 | 互不隸屬、互不干涉、互相尊重(三項缺一不可) |
| 149 | 民間團體、宗教組織可與各國及國際團體發展關係 | 可冠用「中國香港」名義參與 |
第148「三原則」缺一即錯;第147答案是「法律和政策」,非只「法律」。
考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等方面的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同內地相應的團體和組織的關係,應以____的原則為基礎。
- 互不隸屬、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三項全部,順序可考)
- 適用範圍: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專業、醫療衛生、勞工、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各方面
根據《基本法》,政府須保持原有資助政策的民間機構包括哪些範疇?原有資助機構任職的人員如何處置?
- 教育、醫療衛生、文化、藝術、康樂、體育、社會福利、社會工作(八類)
- 原任職人員均可根據原有制度繼續受聘
香港從事社會服務的志願團體在什麼情況下可自行決定其服務方式?
- 在不抵觸法律的情況下可自行決定其服務方式
- 社會福利制度的發展和改進政策,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制定
香港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參與國際活動可使用什麼名稱?涵蓋哪些領域?
- 可冠用「中國香港」的名義參與有關活動
- 涵蓋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專業、醫療衛生、勞工、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
- 可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國際有關團體保持和發展關係
3對外事務
香港以「中國香港」名義在多個領域獨立開展對外關係;在國際組織和會議的參與資格按組織性質而定;領事機構設立須中央批准;特區護照只向特定對象簽發。
參與外交談判及「中國香港」名義對外關係
第150–151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可作為中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參加由中央人民政府進行的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直接有關的外交談判。(第150條)必考
-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第151條)必考
必背數字
真題必背——「中國香港」八大領域: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考試常問「以下哪項不在範圍之內?」——軍事、外交、國防均不在內。另一常考:「以哪種名義__地同世界各國保持和發展關係」——答案是「中國香港」「單獨地」。
常見失分位
真題易錯:香港代表參加外交談判時身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而非「觀察員」、「顧問」或「列席代表」;且必須同時符合「中央人民政府進行」和「與香港直接有關」兩個條件。
對外身份/名義對比表
第150–151條| 條 | 事項 | 香港身份/名義 |
|---|---|---|
| 150 | 參加中央進行、與香港直接有關的外交談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非觀察員/顧問) |
| 151 | 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八領域單獨對外 | 以「中國香港」名義 |
外交談判=以「代表團成員」身份;八領域對外=以「中國香港」單獨。八領域不含軍事、外交、國防。
考法
根據《基本法》,香港可以「中國香港」名義單獨開展對外關係的八個領域是哪些?
- 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八項,須全部背熟)
- 注意:軍事、外交不在範圍之內
- 以「中國香港」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並可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
在以下哪種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成員」而非「中國香港」身份參與對外事務?
- 參加由中央人民政府進行的同香港直接有關的外交談判
- 必須同時符合:中央人民政府進行、且與香港直接有關
- 香港代表不能單獨代表中國進行外交談判
國際組織及國際會議的參與
第152–153條- 對於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作為中國代表團成員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允許的身份參加,並以「中國香港」的名義發表意見。(第152條)必考
- 對於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名義自行參加。(第152條)必考
- 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保持在各種國際組織中的地位和身份。(第152條)定義
-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議,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情況和需要,在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決定是否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153條)必考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參加但現行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協議仍可繼續適用。(第153條)必考
高頻考點
真題必考——以國家為單位的組織,三個條件同時符合才可派代表以中國代表團成員身份參加:(一)以國家為單位;(二)同香港有關;(三)適當領域。缺少任何一個條件均不符合。不以國家為單位的,香港可直接以「中國香港」自行參加。
易混淆
真題易錯:中國「尚未參加」但香港已以某種形式參加的國際組織,回歸後中央根據需要使香港以適當形式繼續參加——並非只有中國已參加的條約才可適用於香港。中國締結的條約是否適用香港,須「徵詢香港政府意見」後中央決定。
國際組織及會議參與方式對比表
第152條| 組織/會議性質 | 參與方式 | 名義 |
|---|---|---|
| 以國家為單位(且同香港有關、屬適當領域) | 作為中國代表團成員或以中央允許的身份參加 | 以「中國香港」名義發表意見 |
| 不以國家為單位 | 香港自行參加 | 以「中國香港」名義 |
以國家為單位須三條件同時符合:以國家為單位+同香港有關+屬適當領域,缺一即不符。
考法
在符合哪些條件的情況下,香港可派代表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成員參加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
- (一)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二)同香港有關的;(三)適當領域的——三個條件同時符合
- 以「中國香港」名義發表意見
- 反之,不以國家為單位的組織,香港可直接以「中國香港」名義自行參加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參加、但香港已以某種形式參加的國際組織,回歸後如何處理?
- 中央人民政府將根據需要,使香港以適當形式繼續參加這些組織
- 對比:中國已參加而香港也以某種形式參加的,中央採取必要措施使香港繼續保持地位
- 易錯:並非只有中國已參加的條約才可適用於香港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議,是否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由誰決定?須履行什麼程序?
- 由中央人民政府根據香港的情況和需要決定
- 決定前須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
- 中國尚未參加但現行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協議,回歸後仍可繼續適用
領事機構、特區護照及互免簽證
第154–157條- 外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領事機構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機構,須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第157條)必考
- 已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在港設立的領事機構,可以繼續保留;尚未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在港已設立的領事機構,可根據情況予以保留或改為半官方機構。(第157條)必考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依法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第154條)必考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簽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旅行證件。(第154條)必考
- 上述護照和旅行證件,在世界各國和各地區有效,持有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受法律保護。(第154條)定義
-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實行出入境管制。(第154條)定義
- 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各國或各地區締結互免簽證協議。(第155條)必考
-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外國設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經濟和貿易機構,並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第156條)必考
常見失分位
真題高頻——三大程序對比(極易考):(1)外國在港設領事機構=須中央批准;(2)香港在外國設經貿機構=只須報中央備案;(3)互免簽證協議=中央協助或授權。三種程度各不同,一字之差即失分。
必背數字
真題高頻——第157條三層結構:(1)已建立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原有領事機構可繼續保留;(2)尚未建立正式外交關係的,可根據情況保留或改為半官方機構;(3)尚未為中國承認的國家,只能設立民間機構。「民間機構」是最嚴格限制,常以填空形式出現。
高頻考點
特區護照填空高頻:(1)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只向「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簽發;(2)其他旅行證件=向「其他合法居留者」簽發。混淆兩類是高頻失分位。
第157條領事機構三層對比表
第157條| 國家與中國的關係 | 在港機構的處置 |
|---|---|
| 已建立正式外交關係 | 原有領事機構可予保留 |
| 尚未建立正式外交關係 | 可保留或改為半官方機構 |
| 尚未為中國承認 | 只能設立民間機構 |
「只能設立民間機構」是最嚴格一層,最常以填空考。設立領事機構須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三大對外程序對比表
第155–157條| 事項 | 對中央的程序 | 條 |
|---|---|---|
| 外國在港設領事/官方機構 | 須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 157 |
| 互免簽證協議 | 中央協助或授權香港締結 | 155 |
| 香港在外國設經貿機構 | 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 156 |
程度由強至弱:批准>協助/授權>備案,一字之差即失分。
考法
外國在香港設立領事機構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機構,須經____批准。
- 中央人民政府(注意:不是外交部、國務院或香港特區政府)
- 已同中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原有領事機構可繼續保留
- 尚未建立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可根據情況允許保留或改為半官方機構
- 尚未為中國承認的國家,只能設立民間機構
以下哪類人士可獲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 其他合法居留者只可獲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旅行證件(不是特區護照)
- 護照在世界各國各地區有效,持有人在香港的居留權受法律保護
香港在外國設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經濟和貿易機構,須向中央人民政府履行什麼程序?
- 向中央人民政府備案(注意:只需備案,毋須中央批准)
- 對比:外國在港設立領事機構才需中央批准
- 對比:互免簽證協議則由中央協助或授權香港締結
香港與外國締結互免簽證協議,中央人民政府扮演什麼角色?
- 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香港締結互免簽證協議
- 注意:是「協助或授權」而非「批准」
- 三層對比:批准(外國在港設領事)>協助或授權(互免簽證)>備案(香港在外設經貿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