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自主及院校自主
第136–137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教育政策,包括教育體制和管理、教學語言、經費分配、考試制度、學位制度和承認學歷等政策。(第136條) 必考
- 社會團體和私人可依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興辦各種教育事業。(第136條) 定義
- 各類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並享有學術自由;可繼續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招聘教職員和選用教材。(第137條) 必考
- 宗教組織所辦學校可繼續提供宗教教育,包括開設宗教課程。(第137條) 必考
- 學生享有選擇院校的自由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求學的自由。(第137條) 定義
高頻考點
真題常以填空形式考核六大教育政策範疇:教育體制和管理、教學語言、經費分配、考試制度、學位制度、承認學歷——六項均可單獨出現在選項,須全部背熟。
易混淆
真題高頻:「各類院校均可保留其____」——答案是「自主性並享有學術自由」,注意是「自主性」而非「獨立性」;「宗教組織所辦的學校可繼續提供____教育」——答案是「宗教教育」(包括開設宗教課程)。
考法
根據《基本法》,香港自行制定的教育政策涵蓋哪些範疇?
- 教育體制和管理
- 教學語言
- 經費分配
- 考試制度
- 學位制度
- 承認學歷的政策
- 社會團體和私人亦可依法興辦各種教育事業
各類院校均可保留其____,可繼續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招聘教職員和選用教材。
- 自主性並享有學術自由(注意:是「自主性」而非「獨立性」)
- 宗教組織所辦學校可繼續提供宗教教育,包括開設宗教課程
- 學生享有選擇院校及在香港以外求學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