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政與稅收
確立特區財政獨立、量入為出及低稅政策的憲制基礎(第105–108條)。
私有財產保護與財政獨立
第105–106條- 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財產後依法補償的權利。必考
- 徵用財產的補償相當於該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可自由兌換,不得無故遲延支付。數字位
- 企業所有權和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必考
- 特區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必考
- 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徵稅。必考
高頻考點
「補償相當於實際價值、自由兌換、不得無故遲延」三個要素常以 MC 逐一考核,缺一不可。
易混淆
「中央不在港徵稅」是易混淆點,部分考生誤以為中央可徵某類稅,第106條明確否定。
考法
根據《基本法》,徵用私人財產的補償須符合哪些條件?
- 相當於該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
- 可自由兌換
- 不得無故遲延支付
- 依法進行
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以下哪項正確?
- 財政收入全部用於特區自身需要
- 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
- 中央人民政府不在港徵稅
- 特區保持財政獨立
量入為出與獨立稅收制度
第107–108條- 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必考
- 財政預算增長率須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數字位
- 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自行立法規定稅種、稅率、稅收寬免和其他稅務事項。定義
- 參照原在香港實行的低稅政策制定稅收制度。必考
高頻考點
「量入為出」四字是高頻考詞,亦常以英文 "keeping expenditure within the limits of revenues" 配對題出現。
易混淆
「低稅政策」是稅收制度的參照標準,不是硬性規定稅率必須低,是參照原有政策精神。
考法
《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預算須遵守哪項原則?
- 量入為出
- 力求收支平衡
- 避免赤字
- 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稅收制度有哪些特點?
- 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
- 自行立法規定稅種、稅率、稅收寬免
- 參照低稅政策
- 無須向中央報批
2金融與貨幣
香港保持國際金融中心地位,港幣繼續流通,不實行外匯管制(第109–113條)。
國際金融中心與貨幣金融政策
第109–110條- 特區政府提供適當的經濟和法律環境,以保持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必考
-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貨幣金融制度由法律規定,政府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保障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的經營自由,並依法進行管理和監督。必考
高頻考點
真題常以填空考「貨幣金融制度由___規定」,正確答案是「法律」而非「政府」或「中央」。
易混淆
「提供適當的經濟和法律環境」是政府職責描述,不是說政府直接管控市場。
考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貨幣金融制度由____規定?
- 法律
- 特區政府自行制定,不由法律規定
- 中央人民政府
- 香港金融管理局
《基本法》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金融方面有何規定?
- 提供適當的經濟和法律環境,保持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 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
- 保障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的經營自由
- 依法進行管理和監督
港幣發行、外匯管制與外匯基金
第111–113條- 港元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貨幣,繼續流通。必考
- 港幣發行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必考
- 港幣發行須有百分之百的準備金。數字位
- 特區政府在確知港幣的發行基礎健全及發行安排符合保持港幣穩定的目的的條件下,可授權指定銀行根據法定權限發行或繼續發行港幣。必考
- 不實行外匯管制政策,港幣自由兌換。必考
- 資金的流動和進出自由;外匯、黃金、證券、期貨等市場繼續開放。必考
- 外匯基金由特區政府管理和支配,主要用於調節港元匯價。必考
必背數字
「百分之百準備金」是必背數字,真題常以「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八十」「百分之九十」等為干擾選項,務必記準。
常見失分位
「發行權屬於特區政府」≠「只有政府可以發行」——政府可授權指定銀行,但前提是「確知發行基礎健全」及「發行安排符合保持港幣穩定的目的」,此兩個條件是真題考點。
高頻考點
真題以填空考「港幣的發行權屬於____」,正確答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干擾項常有「香港金融管理局」「中央人民政府」。
考法
港幣的發行權屬於____?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非香港金融管理局
- 非中央人民政府
- 發行須有百分之百的準備金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授權指定銀行發行港幣,須符合哪些條件?
- 確知港幣的發行基礎健全
- 發行安排符合保持港幣穩定的目的
- 發行須有百分之百的準備金
- 根據法定權限發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外匯方面有哪些政策?
- 不實行外匯管制政策
- 港幣自由兌換
- 資金流動和進出自由
- 外匯基金由特區政府管理,主要用於調節港元匯價
3貿易、工商業與土地契約
香港保持自由港及獨立關稅區地位,特區自行促進工商業發展,並依法承認1997年前批出的土地契約(第114–123條)。
自由港、自由貿易與獨立關稅地區
第114–117條- 保持自由港地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徵收關稅。必考
- 實行自由貿易政策,保障貨物、無形財產和資本的流動自由。必考
- 香港特別行政區為單獨的關稅地區。定義
- 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關稅和貿易總協定、關於國際貿易的協定等國際組織和國際貿易協定。必考
- 原在香港取得的出口配額、關稅優惠和類似安排,全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必考
- 可簽發產地來源證(第117條)。必考
常見失分位
「中國香港」名義是固定表述,不可寫成「香港中國」或「中華香港」,MC 有此陷阱。
易混淆
自由港條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暗示並非絕對,特殊情況下可徵關稅,注意此限制語。
考法
《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關稅地位有何規定?
- 保持自由港地位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徵收關稅
- 為單獨的關稅地區
- 可以「中國香港」名義參加國際貿易組織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貿易政策有哪些核心內容?
- 實行自由貿易政策
- 保障貨物、無形財產和資本的流動自由
- 出口配額和關稅優惠全由特區享有
- 可簽發產地來源證
工商業發展政策
第118–119條- 制定適當政策促進和協調製造業、商業、旅遊業、房地產業、運輸業、公用事業、服務性行業、漁農業等各行業的發展。必考
- 制定適當政策時注意環境保護。必考
- 政府提供適當的經濟和法律環境,鼓勵各種投資、技術進步及開發新興產業(第118條)。必考
高頻考點
第119條所列行業清單是MC常考項,要留意「漁農業」亦在清單內,容易被忽略。
考法
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工商業方面的職責是什麼?
- 制定適當政策促進各行業發展
- 包括製造業、商業、旅遊業、房地產業等
- 漁農業亦在促進範圍之內
- 注意環境保護
土地契約的承認與保護
第120–123條- 特區成立前批出或決定的超越1997年6月30日年期的土地契約,均按特區法律繼續予以承認和保護(第120條)。必考
- 1985年5月27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批出的、超出1997年6月30日年期而不超過2047年6月30日的土地契約,承租人無須補地價,但每年繳納相當於當日該土地應課差餉租值百分之三的租金(第121條)。數字位
- 新界原舊批約地段、鄉村屋地、丁屋地和類似農村土地,如承租人為1898年原有鄉村居民的父系後代,原定租金維持不變(第122條)。必考
- 特區成立後滿期而沒有續期權利的土地契約,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法律和政策處理(第123條)。必考
必背數字
三個關鍵日期:1985年5月27日(第121條起始)、1997年6月30日(主權移交前)、2047年6月30日(第121條終止)。
常見失分位
第122條只適用於「父系後代」(patrilineal descent),非所有新界居民,MC 有此陷阱。
土地契約四條速記表
第120–123條| 條文 | 適用情況 | 關鍵處理/條件 |
|---|---|---|
| 第120條 | 成立前批出、決定或續期,超越1997年6月30日年期的契約 | 按特區法律繼續承認和保護 |
| 第121條 | 1985年5月27日至1997年6月30日批出,年期不超過2047年6月30日 | 無須補地價,每年繳應課差餉租值百分之三租金 |
| 第122條 | 新界原舊批約地段、鄉村屋地、丁屋地(1898年原有鄉村居民父系後代) | 原定租金維持不變 |
| 第123條 | 成立後滿期而無續期權利的契約 | 由特區自行制定法律和政策處理 |
四條按批出時間與土地類別分流;第121條「百分之三」及三個日期(1985/1997/2047)是必背數字位。
考法
根據《基本法》第121條,在特定期間批出的土地契約承租人每年須繳納多少租金?
- 相當於當日該土地應課差餉租值的百分之三
- 無須補地價
- 適用於1985年5月27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批出的契約
- 年期不超過2047年6月30日
《基本法》第122條關於新界原居民土地租金有何規定?
- 適用於原舊批約地段、鄉村屋地、丁屋地等
- 承租人須為1898年原有鄉村居民的父系後代
- 原定租金維持不變
- 非所有新界居民均符合此條款
4航運與民用航空
特區自行管理航運及民用航空日常業務,外國軍用船隻入港須中央批准,涉及外國的航空運輸協定由中央負責(第124–135條)。
航運政策與船舶管理
第124–127條- 保持原有航運經營和管理體制,包括有關海員的管理制度;特區政府自行規定在航運方面的具體職能和責任(第124條)。必考
- 授權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登記的船舶,根據特區法律,以「中國香港」名義懸掛旗幟,頒發船舶登記的有關證件(第125條)。必考
- 除外國軍用船隻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經中央人民政府特別許可外,其他船舶可根據特區法律進出其港口(第126條)。易錯
- 私營航運及與航運有關的企業和集裝箱碼頭,可繼續自由經營(第127條)。必考
常見失分位
「外國軍用船隻」須中央特別許可,但非軍用外國船隻無須如此,此分別是必考陷阱。
高頻考點
船旗和航空器登記同樣用「中國香港」名義,與關稅地區的名稱保持一致。
須中央特別許可入境對比
第126、129條| 對象 | 須否中央特別許可 |
|---|---|
| 外國軍用船隻(第126條) | 須中央人民政府特別許可 |
| 外國國家航空器(第129條) | 須中央人民政府特別許可 |
| 其他船舶(第126條) | 不須,可按特區法律進出港口 |
只有軍用船隻與國家航空器才須中央特別許可;一般商用、旅遊、漁船等不須——真題最愛混淆此界線。
考法
除哪類船隻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經中央人民政府特別許可?
- 外國軍用船隻
- 非外國軍用船隻無須中央特別許可
- 其他船舶可根據特區法律自由進出港口
- 私營航運及集裝箱碼頭可繼續自由經營
根據《基本法》,回歸後香港保持的航運體制包括哪些內容?
- 保持原有航運經營和管理體制
- 包括有關海員的管理制度
- 以「中國香港」名義登記船舶並頒發證件
- 私營航運及與航運有關的企業和私營集裝箱碼頭可繼續自由經營
民用航空管理與航空協定
第128–135條- 特區政府提供條件和採取措施,以保持香港的國際和區域航空中心地位(第128條)。必考
- 特區自行負責民用航空的日常業務和技術管理,在本地登記的航空器,根據中央指定的國家符號和以「中國香港」名義頒發的規定標誌(第129–130條)。必考
- 香港與中國內地之間的班機,由中央人民政府經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磋商作出安排(第131條)。易錯
- 涉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談判簽訂(第132條);但中央在進行上述談判時,須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特殊情況和經濟利益考慮在內,並徵詢特區政府的意見。必考
- 經中央人民政府具體授權,特區可:(一)續簽或修改原有協定;(二)與外國談判簽訂新協定;(三)與未有協定的外國或地區談判簽訂臨時協議(第133條)。必考
- 中央授權特區政府(第134條):(一)就第133條協定商談各項安排;(二)向在港註冊並以香港為主要營業地的航空公司簽發執照;(三)依協定指定航空公司;(四)向外國航空公司就不往返、經停中國內地的航班簽發許可證。必考
- 特區成立前已在港登記並以香港為主要營業地的航空公司,可繼續經營(第135條)。必考
高頻考點
航空協定的分工(真題高頻):港←→內地班機=中央經磋商安排(第131條,非特區自行);涉及第三國且經停內地=中央簽訂(第132條);特區獲授權可續簽/新簽/臨時協議(第133條)。
必背清單
第134條的四項授權全部考過「全部皆是」:(一)商談安排、(二)向本地航空公司簽發執照、(三)指定航空公司、(四)向外國航空公司簽發不涉內地航班的許可證。
常見失分位
「在港註冊並以香港為主要營業地」是航空公司受保障的雙重條件,缺一不可,真題以「只在港註冊」或「只以港為主要營業地」為干擾。
民用航空協定分工表
第131–134條| 條文 | 事項 | 由誰負責/辦理 |
|---|---|---|
| 第131條 | 香港↔中國內地往返航班 | 中央人民政府經同特區政府磋商作出安排 |
| 第132條 | 涉及其他國家和地區、經停內地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 | 由中央人民政府簽訂(須顧及特區利益並磋商) |
| 第133條 | 續簽/修改原協定、談判新協定、簽訂臨時協議 | 特區經中央具體授權可辦理 |
| 第134條 | 商談安排、對本地航空公司簽發執照、指定航空公司、對外國航空公司(非經停內地航班)簽發許可證 | 中央授權特區政府辦理 |
記憶軸:涉內地或第三國跨境=中央(131磋商、132簽訂);特區辦理須「中央具體授權」(133、134)。
考法
根據《基本法》,香港與中國內地之間的往返航班,應由哪方作出安排?
- 由中央人民政府經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磋商作出安排
- 並非由特區單方面自行安排
- 與涉及第三國航班的安排方式不同
- 中央須徵詢特區政府的意見
根據《基本法》,涉及外國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由哪方負責,特區的角色是什麼?
- 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談判簽訂
- 中央須將特區的特殊情況和經濟利益考慮在內
- 中央須與特區政府磋商
- 中央與外國商談時,特區政府代表可作為代表團成員參加
中央人民政府具體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處理哪些民用航空事務?
- 續簽或修改原有民用航空運輸協定
- 談判簽訂新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
- 與未有協定的外國或地區談判簽訂臨時協議
- 向在港註冊並以港為主要營業地的航空公司簽發執照
根據《基本法》,哪些航空公司可在特區成立後繼續經營?
- 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在香港註冊
- 並以香港為主要營業地
- 兩個條件必須同時符合
- 與民用航空有關的行業亦在保障範圍之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