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財產保護與財政獨立
第105–106條- 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財產後依法補償的權利。 必考
- 徵用財產的補償相當於該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可自由兌換,不得無故遲延支付。 數字位
- 企業所有權和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 必考
- 特區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 必考
- 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徵稅。 必考
高頻考點
「補償相當於實際價值、自由兌換、不得無故遲延」三個要素常以 MC 逐一考核,缺一不可。
易混淆
「中央不在港徵稅」是易混淆點,部分考生誤以為中央可徵某類稅,第106條明確否定。
考法
根據《基本法》,徵用私人財產的補償須符合哪些條件?
- 相當於該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
- 可自由兌換
- 不得無故遲延支付
- 依法進行
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以下哪項正確?
- 財政收入全部用於特區自身需要
- 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
- 中央人民政府不在港徵稅
- 特區保持財政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