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法會的組成與任期
立法會由選舉產生,是香港立法機關;成員資格、任期及主席資格均有明確規定。
立法會的性質、組成及成員資格
第66–68條- 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第66條)定義
- 立法會由選舉產生,產生辦法根據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原則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第68條)定義
- 立法會成員必須是永久性居民。非中國籍永久性居民和有外國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可當選為議員,但所佔比例不得超過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第67條)數字位
- 現屆立法會共90名議員,由三類選舉產生:選舉委員會選舉40人、功能團體選舉30人、分區直接選舉20人。(附件二,2021年修訂)數字位
易混淆
20%上限只適用於「非中國籍」及「有外國居留權」兩類永久性居民,兩類合計不超過20%;中國籍且無外國居留權者沒有限制。
必背數字
立法會組成數字真題高頻:「40(選委)+30(功能)+20(直選)=90人」。常見陷阱是「三均等」或「50+20」組合,必須記住是40-30-20而非其他比例。
立法會組成速記表(現屆90席)
附件二| 選舉方式 | 議席 |
|---|---|
| 選舉委員會選舉 | 40 |
| 功能團體選舉 | 30 |
| 分區直接選舉 | 20 |
| 總計 | 90 |
必背「40–30–20=90」;常見陷阱是「三均等」或「40–40–10」。
考法
立法會共90名議員,當中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佔多少人?功能團體和直選各佔多少?
- 選舉委員會選舉:40人
- 功能團體選舉:30人
- 分區直接選舉:20人
- 總計:90人
- 陷阱:「30,30,30」(三等份)是錯的;「40,40,10」也是錯的
非中國籍及有外國居留權的立法會議員,其所佔比例不得超過全體議員的百分之____。
- 不得超過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20%)
- 兩類合計共用此上限,非分開計算
- 主要組成成分仍須是在外國無居留權的中國公民永久性居民
- 立法會議員(與行政長官、主席不同)本身不要求無外國居留權——只有比例上限
任期、解散及重選
第69–70條- 立法會每屆任期四年,但第一屆任期為兩年。(第69條)數字位
- 行政長官可依法解散立法會;立法會被解散後,須於三個月內重行選舉產生新一屆立法會。(第70條)數字位
必背數字
真題填空常考:立法會任期「四年」,第一屆「兩年」;立法會被解散後重選「三個月」內。三個數字均是常考填空。留意「一任任期內只能解散一次」也是考點。
考法
除第一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任期為多久?
- 每屆任期四年
- 第一屆任期為兩年(特殊規定,是真題常考陷阱)
- 此兩個數字須同時背誦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如經行政長官依法解散,須於幾個月內重新選舉產生?
- 三個月內重行選舉
- 重選後立法會依照基本法第68條規定產生
- 留意:一任任期內行政長官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
立法會主席的資格與職權
第71–72條- 立法會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第71條)定義
- 主席必須年滿四十周歲。(第71條)數字位
- 主席必須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第71條)數字位
- 主席必須是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第71條)必考
- 立法會主席的法定職權(第72條):(1)主持會議;(2)決定議程(政府提案須優先列入);(3)決定開會時間;(4)休會期間可召開特別會議;(5)應行政長官要求召開緊急會議;(6)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必考
易混淆
主席資格三大要件:年齡40歲、居港20年、中國公民且無外國居留權。真題常以「年滿三十周歲」作陷阱,正確是四十。留意與行政長官資格相同,但主席由議員互選,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選出。
高頻考點
立法會主席職權真題愛考「以下哪項並非主席職權」。常見錯誤選項:「決定議員衣著」「決定誓詞是否正確」「為行政長官提供諮詢」——全部不屬主席職權。
立法會主席六項職權速記表
第72條| 項 | 主席職權 |
|---|---|
| 一 | 主持會議 |
| 二 | 決定議程(政府提案須優先列入) |
| 三 | 決定開會時間 |
| 四 | 休會期間可召開特別會議 |
| 五 | 應行政長官要求召開緊急會議 |
| 六 | 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
非主席職權(常見陷阱):決定議員衣著、決定誓詞是否正確、為行政長官提供諮詢。
考法
以下哪項並非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的條件?(辨別正誤型)
- 正確條件:年滿四十周歲(非三十、非三十五)
- 正確條件: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
- 正確條件: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 正確條件: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
- 陷阱:「年滿三十周歲」是常見錯誤選項——正確是四十
立法會主席的哪些職權是基本法明確列明的?(辨別非職權型)
- 主持會議
- 決定議程(政府提出的議案須優先列入議程)
- 決定開會時間
- 在休會期間可召開特別會議
- 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緊急會議
- 非主席職權:決定議員衣著、決定誓詞是否正確、為行政長官提供諮詢——均不屬主席職權
2立法會職權與運作
第73條列明立法會十項職權,包括立法、財政、質詢及彈劾行政長官;第74–79條規範議員提案限制、法定人數、免責特權及喪失資格情形。
立法會的主要職權(第73條十項)
第73條- 制定、修改和廢除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第73條第1項)必考
- 審核和通過財政預算,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第73條第2、3項)必考
- 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第73條第5、8項)
-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第73條第7項)必考
- 彈劾行政長官程序:須由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組成獨立調查委員會(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進行調查,調查報告認為有足夠理由指控,須再經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才可提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第73條第9項)數字位
必背數字
彈劾兩個分數必背:提出動議需「四分之一」全體議員,最終通過需「三分之二」全體議員。調查委員會主席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而非行政長官或其他人。調查報告向立法會提出(非向中央),最後再由立法會三分之二通過,報請中央決定。
易混淆
立法會就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任免只有「同意」權,任命權在行政長官;最終尚須報全國人大常委備案。注意:是「備案」非「批准」。
考法
立法會指控行政長官嚴重違法或瀆職,須由多少比例議員聯合動議啟動調查?調查委員會由誰擔任主席?最終彈劾案須幾多比例議員通過?
- 啟動動議:全體議員四分之一聯合動議
- 調查委員會主席: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非行政長官、非立法會主席)
- 彈劾案通過門檻: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
- 通過後:提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立法會無最終免職權)
- 易混淆:啟動用「四分之一」,通過用「三分之二」,兩個數字均以「全體議員」計
根據《基本法》,以下哪項並非立法會的職權?(辨別非職權型)
- 合法職權包括:制定/修改/廢除法律、審核財政預算、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聽取施政報告、質詢政府、辯論公共利益問題、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任免、接受申訴、傳召作證
- 彈劾行政長官(四分之一動議→三分之二通過,提請中央決定)
- 非立法會職權:任免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成員、協助政府起草法律——均非立法會職權
- 注意:立法會只有「同意」任免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並非自行任命
議員提案限制、法定人數、表決程序及分組點票
第74–76條,附件二- 議員可個別或聯名提出法案,但不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法案方可提出;涉及政府政策者,還須獲行政長官書面同意。(第74條)必考
- 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第75條)數字位
- 立法會通過的法案,須經行政長官簽署、公布,方能生效。(第76條)定義
- 表決程序(附件二):政府提出的法案,如獲得出席會議的全體議員的過半數票即為通過。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法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須分別經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和功能團體選舉、分區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通過。(附件二)必考
高頻考點
議員提案「三不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政府運作。這三類只有政府(行政長官)才可提出;若議員提案涉及「政府政策」,還需額外取得行政長官書面同意。
必背區別
分組點票是真題高頻陷阱:政府法案只需出席議員過半數即通過;但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法案/修正案則需兩部分議員(選委界+功能+直選合為一組)各自過半數——不可混淆「全體議員過半」與「各過半數」。
立法會表決程序對比表
附件二| 議案類型 | 通過要求 |
|---|---|
| 政府提出的法案 | 出席會議議員過半數 |
| 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法案及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 | 兩部分議員各過半數(分組點票) |
兩部分=(1)選舉委員會議員;(2)功能團體及分區直選議員。陷阱:議員議案非「各過三分之二」,而是「各過半數」。
考法
議員個人提出法案的「三不涉及」是哪三項?涉及政府政策時須加何條件?
- 不得涉及公共開支
- 不得涉及政治體制
- 不得涉及政府運作
- 涉及政府政策者,須在提出前取得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 三類法案只有政府(行政長官)才可提出,議員不得提出
立法會開會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議員的幾分之幾?
- 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
- 立法會議事規則由立法會自行制定,但不得與基本法相抵觸
立法會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法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須經兩部分出席議員____通過。
- 各過半數(分組點票)
- 兩部分:(1)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2)功能團體選舉及分區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
- 政府提出的法案:只需出席全體議員的過半數票即通過(毋須分組)
- 陷阱:不是「各過三分之二」——是「各過半數」
議員的免責特權及喪失資格
第77–79條- 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第77條)必考
- 議員在出席會議時和赴會途中不受逮捕。(第78條)必考
- 議員喪失資格的七種情形(第79條):喪失或放棄永久性居民身份;任職公務人員;破產或未能清還債務;在香港境外被判罪且入獄;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無力履職;連續三個月無故缺席。必考
- 議員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須由全體議員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宣告取消其資格。(第79條)數字位
常見失分位
留意免責範圍:第77條免責的是「會議上的發言」(言論自由),第78條保護的是「出席會議時及赴會途中」不受逮捕。兩條保護範圍不同,考試愛混淆。
議員喪失資格七種情形速記表
第79條| 情形 | 關鍵條件 |
|---|---|
| 嚴重疾病或其他情況 | 無力履行職務 |
| 缺席會議 | 未經主席同意、連續三個月無合理解釋 |
| 永久性居民身份 | 喪失或放棄 |
| 出任公務人員 | 接受政府委任 |
| 破產/欠債 | 破產或經法庭裁定償還債務而不履行 |
| 刑事罪行 | 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職務 |
| 行為不檢/違反誓言 | 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 |
全部由立法會主席宣告。數字陷阱:缺席須「三個月」(非一/兩個月);監禁須「一個月以上」(非一週/三週);譴責須「三分之二」(非二分之一)。
考法
根據《基本法》,以下哪項不屬於對立法會議員提供的保障?(辨別型)
- 保障一(言論免責):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
- 保障二(不受逮捕):出席會議時,不受逮捕
- 保障三(不受逮捕):赴會途中,不受逮捕
- 非保障:「離開會議後不受逮捕」——基本法無此規定,是真題最常見錯誤選項
- 第77條保護「會議上的發言」;第78條保護「出席時及赴會途中」——兩條保護範圍不同
以下哪些情況不足以導致議員喪失資格?(辨別易混淆數字)
- 需「連續三個月」(非一個月、非兩個月)無故缺席才喪失資格
- 境外被判犯刑事罪行,須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非一週、非三週),且須經立法會出席議員三分之二通過
- 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須出席議員三分之二通過(非二分之一)
- 七種情形均由立法會主席宣告——不是法庭宣告
- 破產屬喪失資格情形,但「被判刑三週」不足一個月故不屬喪失資格
3司法機關的架構與終審權
香港各級法院行使審判權,終審法院擁有終審權,司法獨立且不受干涉;原有訴訟原則及普通法判例得以保留。
法院架構與終審法院
第80–84條- 香港各級法院是香港的司法機關,行使審判權。(第80條)定義
- 香港設立終審法院、高等法院(設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區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及其他專門法庭。原有司法體制除設立終審法院外予以保留。(第81條)定義
- 香港的終審權屬於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可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第82條)必考
- 法院依照基本法第18條規定的適用法律審判案件,可參考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第84條)定義
高頻考點
終審法院是回歸後新設立的,取代原來向英國樞密院上訴的制度。香港的司法體制「除因設立終審法院而產生變化外」其餘予以保留——此句是填空高頻。香港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遇有爭議須取得行政長官的證明文件。
香港法院架構速記表
第81條| 法院 | 重點 |
|---|---|
| 終審法院 | 香港終審權所在(第82條) |
| 高等法院 | 設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 |
| 區域法院 | — |
| 裁判署法庭 | — |
| 其他專門法庭 | — |
原有司法體制「除因設立終審法院而產生變化外」予以保留。陷阱:高等法院本身即為一級,其下才分上訴法庭與原訟法庭。
考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屬於_____;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哪類法官參加審判?
- 終審權屬於終審法院
- 可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非內地法官、非大陸法法官)
- 原有向英國樞密院上訴的制度已因設立終審法院而取代
- 香港的司法體制「除因設立終審法院而產生變化外」其餘予以保留
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哪些法院?高等法院下設哪兩個法庭?
- 終審法院、高等法院(設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區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及其他專門法庭
- 高等法院下設:上訴法庭(Court of Appeal)和原訟法庭(Court of First Instance)
- 陷阱:「上訴法庭、高等法庭和原訟法庭」是錯的——高等法院本身就是「高等法院」,下設兩個法庭
香港法院可參考哪些地區的司法判例?法官可從哪些地區聘用?
- 可參考: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
- 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法官
- 兩者均限於「普通法適用地區」——非內地、非大陸法地區
司法獨立、國家行為及原有訴訟原則
第85–87條- 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第85條)必考
- 香港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遇有爭議,須取得行政長官的證明文件,對法院具有約束力(該文件由行政長官取自中央人民政府)。(第19條原則在第四章司法部分呼應)必考
- 保留陪審制度的原則。(第86條)定義
- 保留原有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原則,包括無罪推定:被合法拘捕的人享有盡早接受司法機關公正審判的權利,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第87條)必考
易混淆
司法獨立(法官)與議員言論免責(議員)結構相似,但保護對象不同:法官保護的是「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議員保護的是「會議上的發言」不受法律追究。真題常以填空考「行為」還是「言論」。
考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____不受法律追究。
- 答案:「行為」(非「言論」「論述」或「判刑」)
- 司法人員的「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這是對判決行為本身的保護
- 對比:立法會議員在「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第77條)——前者保護法官行為,後者保護議員言論
根據《基本法》,香港原有的哪些訴訟原則及制度得以保留?
- 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
- 無罪推定原則: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
- 被合法拘捕者享有盡早接受司法機關公正審判的權利
- 以上均源自原有刑事及民事訴訟原則
- 真題常以「以下哪項可得以保留」組合型出現
4法官的任免與資格
法官由獨立委員會推薦、行政長官任命;只有在無力履職或行為不檢時方可免職;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程序更為嚴格。
法官的任命程序
第88條- 法官根據獨立委員會的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第88條)必考
- 獨立委員會由當地法官、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的知名人士組成。(第88條)定義
- 法官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第92條)定義
高頻考點
法官任命是「獨立委員會推薦→行政長官任命」兩步走;任命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還需「立法會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備案」,三步走。注意層級差異:一般法官兩步,特定法官三步。
考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根據____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____任命。
- 獨立委員會組成: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
- 任命者:行政長官
- 法官須根據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
- 陷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行政會議」「立法會」均非任命法官的人——是行政長官
法官的免職程序
第89條- 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才可免職。(第89條)必考
- 免除一般法官職務,行政長官須根據不少於三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行事。(第89條)數字位
- 免除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職務,則須由不少於五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進行審議。(第89條)數字位
必背數字
必背數字對比:免除一般法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於三名當地法官組成審議庭;免除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由行政長官「任命」的不少於五名當地法官組成審議庭。注意:普通法官的審議庭是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而非行政長官直接任命。
免職審議庭人數對比表
第89條| 對象 | 審議庭最少人數 | 審議庭由誰任命 |
|---|---|---|
| 一般法官 | 不少於三名當地法官 |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
|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 不少於五名當地法官 | 行政長官 |
免職理由只有兩項: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數字對比:三名(一般)vs 五名(首席法官)。
考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只有在哪一種情況下才可免職?免除一般法官須由多少名法官組成審議庭?
- 免職情形只有兩種:無力履行職責、行為不檢
- 一般法官免職:行政長官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於三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建議,予以免職
- 陷阱選項:「錯判案件」「判案時言論失當」「被判刑事罪行監禁一個月以上」均不是免職法官的理由
免除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須由多少名法官組成的審議庭審議?與一般法官有何分別?
- 免除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行政長官任命「不少於五名」當地法官組成審議庭
- 免除一般法官:「不少於三名」(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
- 數字對比必背:三(一般)vs 五(首席法官)
- 兩者均限於「當地法官」,均屬「不少於」(即可以超過)
終審法院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特別規定
第90條-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第90條)必考
- 任免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須由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90條)必考
必背數字
兩位首席法官國籍要求與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相同:在外國無居留權的中國公民永久性居民。任免三步:獨立委員會推薦→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同意→報全國人大常委備案。「備案」非「批准」是真題易混淆考點。
易混淆
易混淆: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非一般高等法院法官)均須立法會同意及報全國人大常委備案;一般法官(如區域法院法官)不需要此額外程序。
考法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應由在____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 答案:「外國無居留權」
- 此國籍要求與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相同——均須在外國無居留權的中國公民永久性居民
- 普通終審法院法官(非首席法官)及其他法院法官則無此限制,可從其他普通法地區聘用
任免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須經哪三個程序?
- 第一步:行政長官根據獨立委員會推薦
- 第二步: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同意
- 第三步: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 留意:法官任免是報人大常委會「備案」(存檔備查),並非「批准」
- 一般法官只需第一步,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需三步全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