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的定義
第24條將香港居民分為永久性居民與非永久性居民,永久性居民享有居留權,可獲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永久性居民六類
第24條- 第一類: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特區成立前或後均計)。必考
- 第二類: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數字位
- 第三類:第一、二類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子女本身須具中國國籍)。易錯
- 第四類: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人。數字位
- 第五類:第四類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21歲子女(父或母為第四類永久性居民,子女在香港出生)。數字位
- 第六類:基本法實施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其他人(過渡性條款)。定義
- 以上居民享有居留權,可依法取得載明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必考
易混淆
三類涉及七年:第二類(中國公民七年)、第四類(非中國籍七年);第五類卡在21歲而非七年——常考陷阱。
常見失分位
第三類子女須具中國籍;若子女非中國籍則不屬第三類(需走第四、五類路線)。
六類永久性居民速記表
第24條| 類別 | 對象 | 關鍵條件 |
|---|---|---|
| 一 | 中國公民 | 香港出生 |
| 二 | 中國公民 | 連續居港≥7年 |
| 三 | 中國籍子女 | 第一/二類在港外所生 |
| 四 | 非中國籍 | 有效證件入境+連續居港≥7年+以港為永久居 |
| 五 | 未滿21歲子女 | 第四類在香港所生 |
| 六 | 其他人 | 特區成立前只在港有居留權(過渡) |
七年只出現喺第二、四類;第五類靠21歲、第三類靠中國籍——最常考陷阱。
考法
根據《基本法》,以下哪項人士屬於香港永久性居民?
- 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屬第一類,無須七年居住
- 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屬第二類
- 非中國籍人須七年以上居住並以港為永久居住地,方屬第四類
- 第四類居民在香港所生未滿21歲子女屬第五類
- 第三類須為中國籍子女,且父母屬第一或第二類
- 第六類屬過渡安排,限特區成立前已有居留權者
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哪項文件所載明的居留權?
- 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載明居留權)
- 非永久性居民只獲一般香港身份證,不載居留權
- 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者方享有居留權
非永久性居民
第24條- 非永久性居民指有資格依法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定義
- 非永久性居民不享有居留權,亦不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比較
高頻考點
永久性居民 vs 非永久性居民的核心分野:有無居留權,體現於身份證種類。
考法
非永久性居民與永久性居民在身份證及居留權上有何分別?
- 永久性居民持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載明居留權
- 非永久性居民持一般香港居民身份證,無居留權
- 兩者均可依法在港居住,但居留保障程度不同
2平等與政治權利
第25至27條保障居民法律面前平等,永久性居民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以及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和工會罷工自由。
平等原則與選舉權
第25–26條- 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25條),適用於所有居民(永久性及非永久性)。必考
- 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26條);非永久性居民不享有此兩項政治權利。比較
易混淆
法律面前平等(第25條)=所有居民;選舉權被選舉權(第26條)=僅永久性居民——兩條常被混淆。
第25 / 26條 主體對照表
第25–26條| 條文 | 保障內容 | 適用主體 |
|---|---|---|
| 第25條 |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所有香港居民(永久性及非永久性) |
| 第26條 |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 僅永久性居民 |
第25條主體是「居民」,第26條主體是「永久性居民」——填空常在此設陷阱。
考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____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 正確填入「永久性居民」——不是「居民」或「公民」
- 非永久性居民不享有選舉權或被選舉權
- 法律面前平等適用於所有居民,但選舉權僅限永久性居民,兩者主體範圍不同
- 真題常以「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組合出現,兩項均屬同一保障
言論、新聞及集會自由
第27條- 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及出版自由受第27條保障。必考
- 結社自由、集會自由、遊行自由及示威自由受第27條保障。必考
- 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和自由,以及罷工的權利和自由,亦受第27條保障。必考
高頻考點
真題常考「以下哪項屬於居民自由的保障範圍?」,三組自由同屬一個條款:(1)言論/新聞/出版;(2)結社/集會/遊行/示威;(3)組織工會/罷工——全部均受保障,缺一不可。
考法
根據《基本法》,以下哪項屬於香港居民受保障的自由? (i) 組織工會的權利 (ii) 集會自由 (iii) 出版自由
- 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出版自由——三項均受保障
- 結社自由、集會自由、遊行自由、示威自由——四項均受保障
- 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及自由——亦受保障
- 罷工的權利和自由——亦受保障
- 以上(i)(ii)(iii)全部皆是,缺一不可
3人身及其他自由
第28至35條保障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通訊秘密、遷徙出入境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職業自由、學術文藝自由,以及尋求法律援助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人身自由與住宅通訊
第28–30條- 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28條):禁止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禁止對居民施行酷刑,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身體。必考
- 住宅不受侵犯(第29條):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闖入居民住宅或其他房屋。必考
- 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第30條保障;司法機關或警務機關依法定程序可對通訊作出限制。必考
常見失分位
真題常以反向問法考核人身自由:「以下哪項並非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所包含的保障?」——禁逮捕拘留、禁酷刑、禁任意搜身、禁任意剝奪生命均屬保障範圍;「要求繳交罰款」等財政措施不屬此條,是常見干擾項。
高頻考點
真題高頻:「在什麼情況下可依法檢查通訊?」——正確答案只有兩個:(一)公共安全需要;(二)追查刑事犯罪需要,兩者缺一不可;「政治原因」或「懷疑」均屬錯誤干擾項。
第28–30條 條文速記表
第28–30條| 條文 | 保障 | 要點 |
|---|---|---|
| 第28條 |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 禁任意逮捕/拘留/監禁、禁酷刑、禁任意搜身 |
| 第29條 | 住宅不受侵犯 | 禁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住宅及其他房屋 |
| 第30條 | 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 | 只因公共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依法定程序方可檢查 |
第30條的檢查理由只有兩個:公共安全、追查刑事犯罪——「政治原因」「合理懷疑」皆錯。
考法
根據《基本法》,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以下哪項屬於其保障範圍?
- 禁止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
- 禁止對居民施行酷刑
- 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身體
- 禁止任意或非法剝奪居民生命
- 住宅不受侵犯與人身自由屬不同條款,不可混淆
在什麼情況下,有關機關可依照法律對通訊進行檢查?
- 只有因公共安全的需要,方可依法定程序檢查通訊
- 只有因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方可依法定程序檢查通訊
- 除上述兩種情況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侵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
- 限制通訊須由有關機關依照法律程序進行,不可任意為之
遷徙、宗教、職業與學術自由
第31–34條- 遷徙自由:香港居民有在香港境內遷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自由(第31條);並有旅行及出入境的自由。必考
- 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動自由(第32條):居民有信仰的自由,有公開傳教及舉行和參加宗教活動的自由。必考
- 選擇職業的自由(第33條):居民有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定義
- 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及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第34條):居民有進行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定義
高頻考點
真題常以「以下哪幾項屬於居民的遷徙自由?」形式考核,涵蓋三層:境內遷徙、移居他國、出入境——三項均屬同一條款,考題常只列出其中一或兩項作干擾,須認全三項。
第31–34條 自由對照表
第31–34條| 條文 | 自由 |
|---|---|
| 第31條 | 遷徙自由:境內遷徙、移居他國他區、旅行及出入境 |
| 第32條 | 宗教信仰自由:信仰、公開傳教、舉行及參加宗教活動 |
| 第33條 | 選擇職業的自由 |
| 第34條 | 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及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
第32條原文是「公開傳教」,非「開設教堂」;第34條保障學術/文藝創作,「免費教育」不在其中。
考法
根據《基本法》,香港居民享有哪幾項與遷徙出入境相關的自由?
- 在香港境內遷徙的自由
- 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自由
- 旅行及出入境(出入香港)的自由
- 三項遷徙自由均受同一條款保障,缺一不可
香港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____和舉行、參加宗教活動的自由。
- 正確填入「公開傳教」——條文原文如此,不可替換為「開設教堂」或「成立宗教」
- 宗教自由包含三方面:信仰的自由、公開傳教的自由、舉行及參加宗教活動的自由
- 「公開傳教」強調可向公眾傳播,而非只限私下信奉
- 真題以「(i)公開傳教 (ii)集會示威 (iii)舉行宗教活動 (iv)信奉任何宗教」形式,考核全部四項皆屬保障範圍
法律諮詢與訴訟權利
第35條- 居民有權取得秘密法律諮詢,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第35條);有權選擇律師保護其合法權益,並可獲得司法補救。必考
- 居民有權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第35條)——對行政行為的司法覆核基礎。必考
高頻考點
真題常考法律諮詢權利的精確填空:「香港居民有權得到____法律諮詢」——正確答案是「秘密」,不是「免費」或「公平」;另一高頻選項:居民可在「任何情況下」對行政部門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不需「書面投訴」或「合理情況」前提。
考法
香港居民有權得到____、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和獲得司法補救。
- 正確填入「秘密法律諮詢」——不是「免費」或「公平」
- 居民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包括對行政部門及其人員的行為
- 居民在任何情況下均可對行政部門行為向法院提告,無須事先投訴
- 司法補救包括:秘密諮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代理三項
4福利、其他權利及義務
第36至42條涵蓋社會福利、婚姻生育自由、兩個國際公約在港適用、新界原居民傳統權益、在港非香港居民的權利,以及所有人遵守香港法律的義務。
社會福利及婚姻生育自由
第36–37條- 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第36條);勞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護。必考
- 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第37條)。定義
高頻考點
真題常以「以下哪項有關社會福利的描述正確?」形式考核,注意:社會福利條款涵蓋(一)居民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二)勞工福利待遇;(三)退休保障——三項均屬同一條款保障,考題常只列其中一或兩項。
考法
根據《基本法》,以下哪項屬於居民依法享有的社會福利保障範圍?
- 居民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受保障
- 勞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均受法律保護
- 婚姻自由及自願生育屬另一獨立條款,不屬社會福利條款
- 社會福利條款涵蓋勞工待遇及退休保障,並非只限現金援助
兩個國際公約與其他法律保障
第38–39條- 香港居民享有特區法律保障的其他權利和自由(第38條)。定義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ICESCR)適用於香港的規定繼續有效,並通過特區立法予以實施(第39條)。必考
- 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亦繼續有效(第39條)。必考
- 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僅能依法限制;此限制不得與第39條所規定的相抵觸(第39條第二款)。必考
高頻考點
真題常以「以下哪項公約沒有在香港繼續有效?」考核,設置虛假公約名稱(如《資本主義體制下經濟和政治國際公約》)作干擾。須熟記三項公約全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國際勞工公約。
常見失分位
三項公約同屬一個條款保障,考題常以「以下哪項公約包含在內?」多選形式出現,「兒童權利公約」是常見干擾項,不屬於此條款範圍。
第39條 公約有效性速記表
第39條| 公約 | 是否繼續有效 |
|---|---|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 | 繼續有效 |
|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ICESCR) | 繼續有效 |
| 國際勞工公約(適用香港的規定) | 繼續有效 |
| 《兒童權利公約》 | 不屬第39條範圍(干擾項) |
| 《資本主義體制下經濟和政治國際公約》 | 虛構公約(干擾項) |
三項公約繼續有效並經特區立法實施;「兒童權利公約」及虛構公約名稱是常見干擾項。
考法
以下哪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 (i)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ii)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 (iii) 兒童權利公約 (iv) 國際勞工公約
- 正確答案:(i)、(ii)、(iv) 均繼續有效;(iii) 兒童權利公約不屬此條款
- 三項公約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 居民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
- 此種限制不得與上述公約規定相抵觸
新界原居民、在港非香港居民及法律義務
第40–42條- 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特區的保護(第40條)。必考
- 在香港的非香港居民,依法享有本章規定的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第41條)。必考
- 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第42條)。必考
高頻考點
真題常以填空形式考核:「新界原居民的____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正確填入「合法傳統權益」,注意「合法」與「傳統」兩個修飾詞缺一不可。
易混淆
真題填空高頻:「哪一類人士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正確答案必須包含「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兩個主體;選「所有香港居民」或「香港居民」均屬不完整,常見失分位。
第40–42條 條文速記表
第40–42條| 條文 | 主體 | 內容 |
|---|---|---|
| 第40條 | 「新界」原居民 | 合法傳統權益受特區保護 |
| 第41條 | 在港的非香港居民 | 依法享有本章規定的權利和自由 |
| 第42條 | 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 | 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 |
第40條要記「合法」+「傳統」兩個修飾詞;第42條義務主體必含「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
考法
根據《基本法》,新界原居民的____會受到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 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 保護範圍限於「合法」且「傳統」的權益,不合法或非傳統的不在保護之列
- 保護主體為香港特別行政區,非中央政府
- 「新界」一詞限定地域範圍,非全港原居民均適用
根據《基本法》,哪一類人士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
- 正確答案:「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兩類主體缺一不可
- 「所有香港居民」不夠完整,因為非居民亦有此義務
- 「永久性居民」範圍過窄,義務主體不限居民身份
- 在港的遊客、過境人士、外籍人士均受此義務約束
以下哪些人可依法享有《基本法》第三章規定的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
- 香港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
- 香港非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
- 在港境內的遊客(非香港居民):依法享有本章規定的權利和自由
- 以上三類均可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除外(僅限永久性居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