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性居民六類
第24條- 第一類: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特區成立前或後均計)。 必考
- 第二類: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數字位
- 第三類:第一、二類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子女本身須具中國國籍)。 易錯
- 第四類: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人。 數字位
- 第五類:第四類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21歲子女(父或母為第四類永久性居民,子女在香港出生)。 數字位
- 第六類:基本法實施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其他人(過渡性條款)。 定義
- 以上居民享有居留權,可依法取得載明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必考
易混淆
三類涉及七年:第二類(中國公民七年)、第四類(非中國籍七年);第五類卡在21歲而非七年——常考陷阱。
常見失分位
第三類子女須具中國籍;若子女非中國籍則不屬第三類(需走第四、五類路線)。
六類永久性居民速記表
第24條| 類別 | 對象 | 關鍵條件 |
|---|---|---|
| 一 | 中國公民 | 香港出生 |
| 二 | 中國公民 | 連續居港≥7年 |
| 三 | 中國籍子女 | 第一/二類在港外所生 |
| 四 | 非中國籍 | 有效證件入境+連續居港≥7年+以港為永久居 |
| 五 | 未滿21歲子女 | 第四類在香港所生 |
| 六 | 其他人 | 特區成立前只在港有居留權(過渡) |
七年只出現喺第二、四類;第五類靠21歲、第三類靠中國籍——最常考陷阱。
考法
根據《基本法》,以下哪項人士屬於香港永久性居民?
- 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屬第一類,無須七年居住
- 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屬第二類
- 非中國籍人須七年以上居住並以港為永久居住地,方屬第四類
- 第四類居民在香港所生未滿21歲子女屬第五類
- 第三類須為中國籍子女,且父母屬第一或第二類
- 第六類屬過渡安排,限特區成立前已有居留權者
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哪項文件所載明的居留權?
- 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載明居留權)
- 非永久性居民只獲一般香港身份證,不載居留權
- 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者方享有居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