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序言
序言三段:歷史主權、一國兩制方針、全國人大制定基本法的憲制依據。
歷史背景與主權恢復
序言第一段- 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必考
- 一八四○年鴉片戰爭後,香港被英國佔領。數字位
-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兩國政府簽署《聯合聲明》,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數字位
- 恢復主權實現了長期以來中國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願望。必考
必背數字
必背兩個日期:聯合聲明簽署日 1984年12月19日;恢復主權日 1997年7月1日。MC 常以「哪年簽署聯合聲明」或「哪年恢復主權」出題。
考法
中英兩國政府簽署《聯合聲明》的日期是哪一天?
-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 聲明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
- 恢復主權日期為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一國兩制方針與憲法依據
序言第二、三段- 國家決定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數字位
- 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必考
- 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由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中予以闡明。定義
- 根據《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必考
易混淆
《憲法》第三十一條內容: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特區制度按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理解此條文內容,是應對「憲制依據」題的關鍵,不需死記條文號碼。
高頻考點
真題高頻:《基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非全國人大常委會)。「哪個機關制定基本法」是超高頻選擇題,NPC 與 NPCSC 是常見陷阱。
考法
根據《基本法》,國家決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法依據是哪一條文的內容?
- 《憲法》第三十一條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必要時設立特別行政區並以法律規定其制度
- 《基本法》因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非全國人大常委會)
- 目的是保障國家對香港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
《基本法》由哪個機關制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非全國人大常委會)
- 根據《憲法》授權
- 目的是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
2特區的法律地位與自治授權
第1、2條:特區是中國不可分離部分;全國人大授權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立法、獨立司法及終審權。
特區的地位(第1條)
第1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定義
- 「不可分離」強調香港主權完整歸屬中國,任何分裂行為均違反基本法。必考
高頻考點
真題填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的部分」——唯一正確答案是「不可分離」,選項常設「高度自治的」「獨立」「不可侵犯」作干擾。
第1–11條逐條速記表
第1–11條| 條 | 核心規定 | 關鍵詞/陷阱 |
|---|---|---|
| 第1條 | 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 「不可分離」為法定唯一用語 |
| 第2條 | 全國人大授權特區實行高度自治 | 含終審權;非固有、非《聯合聲明》 |
| 第3條 | 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永久性居民組成 | 非「所有居民」 |
| 第4條 | 依法保障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 「和其他人」不可漏 |
| 第5條 | 不實行社會主義,保持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 非「制度和政策」 |
| 第6條 | 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 | 「保護」私有財產 |
| 第7條 | 土地和自然資源屬國家所有,收入全歸特區政府支配 | 屬國家但收入歸特區 |
| 第8條 | 原有法律(五類)除抵觸或經修改外予以保留 | 五類;例外兩項 |
| 第9條 | 中文及英文均為正式語文 | 普通話非正式語文 |
| 第10條 | 可使用區旗和區徽 | 五星紫荊、紅底 |
| 第11條 | 制度以《基本法》為依據(憲法第三十一條),任何法律不得抵觸 | 憲法第三十一條為依據 |
此表把總則十一條各壓成一句,便於「第X條是什麼」的定位題快速對號入座。
考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的部分。
- 不可分離(法定唯一用語)
- 「高度自治的」「獨立」均錯——「不可分離」強調主權完整
- 任何分裂行為均違反《基本法》
高度自治的授權(第2條)
第2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實行高度自治。必考
- 高度自治包括: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必考
- 自治權來源是全國人大授權,並非固有;授權範圍以《基本法》規定為限。定義
- 終審權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行使,是普通法體系下最高司法機構。必考
高頻考點
真題反覆填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____香港依照本法實行高度自治」——第一空填「授權」。四項授予權力必須齊全: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終審權(漏「終審權」是高頻失分位)。
易混淆
高度自治是「授權」而非「固有」——常見干擾選項把香港自治說成「天賦」或「固有」,是錯的。自治的範圍以《基本法》規定為限。
高度自治:四項權力 vs 中央權力
第2條| 權力範圍 | 是否屬高度自治 | 負責主體 |
|---|---|---|
| 行政管理權 | 屬 | 香港特區 |
| 立法權 | 屬 | 香港特區 |
| 獨立的司法權 | 屬 | 香港特區法院 |
| 終審權 | 屬(最易漏) | 終審法院 |
| 外交事務 | 不屬 | 中央人民政府 |
| 國防 | 不屬 | 中央人民政府 |
授權來源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非《聯合聲明》、非固有);填空第一空「授權」是高頻。四權必列終審權。
考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____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 第一空:授權(非「批准」「要求」「拒絕」)
- 四項權力: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終審權
- 高度自治來自 NPC「授權」(非固有),依照《基本法》行使
- 外交、國防不包括在內
根據基本法內容,以下哪一項是正確的?((i) NPC 授權高度自治;(ii) 享有終審權;(iii) 授權來自聯合聲明)
- 正確:(i)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非來自聯合聲明)
- 正確:(ii) 四項權力含終審權(不可漏「終審權」)
- 錯誤:(iii) 授權來源是《基本法》,不是《聯合聲明》
3制度安排與生活方式
第3–7條:行政立法機關由永久性居民組成、不實行社會主義、資本主義五十年不變、保護私有財產、土地資源屬國家所有。
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組成(第3條)
第3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有關規定組成。必考
- 「永久性居民」是組成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的法定資格,非所有居民均符合。定義
高頻考點
真題常以填空式出現:「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____組成」——答案是「永久性居民」,而非「所有居民」或「中國公民」。行政長官、立法會議員有更嚴格的具體資格,以各章節為準。
考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____依照《基本法》有關規定組成。
- 永久性居民(非「所有居民」)
- 兩個機關均適用此法定資格要求
- 行政長官及立法會議員另有更具體的資格規定
資本主義制度五十年不變(第4、5條)
第4–5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必考
- 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必考
- 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數字位
- 「五十年」從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計,即至二○四七年。數字位
必背數字
真題高頻填空:「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____,五十年不變。」——答案必須填「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填「制度和政策」或「政策和生活方式」均錯。
高頻考點
「五十年」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計至二○四七年。真題亦考「五十年不變」所指的制度是哪兩項——資本主義制度、生活方式,兩項均須答到。
考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____,五十年不變。
- 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填空唯一正確答案)
- 「制度和政策」或「政策和生活方式」均錯
- 五十年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計,即至二○四七年
私有財產權與土地資源(第6、7條)
第6–7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必考
- 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必考
- 土地和自然資源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必考
- 土地和自然資源的收入全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必考
常見失分位
真題高頻:土地屬「國家所有」,但收入「全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不需上繳中央)。兩點均常以填空出題,須同時記住。
易混淆
土地管理動詞順序是真題陷阱:「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出租」不可換成「保育」或「售賣」。
考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____所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____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其收入____。
- 土地屬「國家所有」(非特區政府所有)
- 管理動詞序列:管理、使用、開發、出租(非保育/售賣)
- 收入「全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不上繳中央)
- 可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____。
- 私有財產權(依法保護,非「保障」或「承認」)
- 是資本主義制度的核心保障
- 與「土地屬國家所有」形成對比:私人動產財產受保護,土地所有權屬國家
4法律框架:原有法律、語文、區旗區徽
第8–11條:原有法律保留、中英文均為正式語文、區旗區徽設計、特區制度以基本法為依據且任何法律不得抵觸。
原有法律的保留(第8條)
第8條-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觸或經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必考
- 保留條件有兩個例外:(1) 同《基本法》相抵觸;(2) 經立法機關作出修改。易錯
- 原有法律包括五類: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習慣法。數字位
必背數字
真題反覆以填空考五類原有法律:「香港原有法律,即___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第一空常考「普通法」(非英國國會法/行政法)。「大陸法」不在其中,是常見干擾選項。
易混淆
原有法律的保留條件也是填空高頻:「除同《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___者外,予以保留」——空格填「作出修改」,且修改機關是「立法機關」(非全國人大常委會)。
五類原有法律速記表
第8條| 類別 | 官方英文用語 |
|---|---|
| 普通法 | Common law |
| 衡平法 | Rules of equity |
| 條例 | Ordinances |
| 附屬立法 | Subordinate legislation |
| 習慣法 | Customary law |
共五類。大陸法、英國法律不屬原有法律(常見干擾);保留例外兩項——與《基本法》相抵觸、或經立法機關修改(非全國人大常委會)。
考法
香港原有法律,即___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 第一空:普通法(非英國國會法、非行政法)
- 五類合稱: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習慣法
- 保留例外:(1) 與《基本法》相抵觸;(2) 經立法機關修改
- 「大陸法」或「英國法律」均不屬原有法律
正式語文(第9條)
第9條- 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語文。必考
- 中文是主要正式語文,英文是另一正式語文;兩者均具法律效力。定義
高頻考點
真題考「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正式語文是?」——答案是「中文、英文」(選項常設「中文、英文、普通話」作陷阱)。普通話是推廣語言,並非正式語文。
考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正式語文是?
- 中文、英文(兩者均是正式語文)
- 普通話不是正式語文(是常見干擾選項)
- 英文「也是」正式語文,條文用「除…外,還可使用英文」措辭
區旗、區徽及基本法的最高性(第10、11條)
第10–11條- 特區除懸掛國旗和國徽外,還可使用區旗和區徽。必考
- 區旗是五星花蕊的紫荊花紅旗。定義
- 區徽中間是五星花蕊的紫荊花,周圍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文及英文「香港」。定義
- 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必考
-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必考
高頻考點
真題考《基本法》最高性:「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____」——填「相抵觸」。《基本法》的制度依據是《憲法》第三十一條(不考「第幾條」作答案,但須知內容)。
易混淆
區旗與區徽考點:(1)區旗:五星花蕊、紫荊花、紅旗——「五星」常設陷阱:四星/六星均錯,底色是紅色非黃色;(2)區徽:比區旗多「中文+英文「香港」」環繞字樣——有文字環繞的是區徽,無文字的是區旗。
區旗 vs 區徽對比表
第10條| 項目 | 區旗 | 區徽 |
|---|---|---|
| 圖案 | 五星花蕊的紫荊花 | 同為五星花蕊的紫荊花 |
| 底色 | 紅色 | 紅色 |
| 花蕊 | 五顆星(非四、非六) | 五顆星 |
| 環繞文字 | 無 |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英文「香港」 |
分辨關鍵——有環繞文字的是區徽,無文字的是區旗;花蕊必為五星、底色紅非黃。
考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____相抵觸。
- 《基本法》(特區最高憲制性法律)
- 特區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均以《基本法》規定為依據
- 《基本法》的設立依據是《憲法》第三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旗是?(描述區旗設計特徵)
- 五星花蕊的紫荊花紅旗
- 底色紅色(非黃色)
- 花蕊是五星(非四星、非六星)
- 星形花蕊在紫荊花上(非旗角)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徽,中間是____,周圍寫有____。
- 中間:五星花蕊的紫荊花
- 周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文)及英文「香港」(HONG KONG)
- 有環繞文字的是區徽;無環繞文字的是區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