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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 第24–30條

罪行(二):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勢力

第三章第二節及第三節規定恐怖活動罪(第24–28條)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第29–30條),兩類罪行均設最高**無期徒刑**,第30條為勾結而從重處罰條款。

1 恐怖活動罪(第24條)

第24條界定恐怖活動罪的犯罪目的、五類行為及兩級刑期,是本節核心條文。

犯罪目的與五類行為

第24條
  • 犯罪目的: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 定義
  • 行為要件: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以下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之一,即屬犯罪。 必考
  • 行為一: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必考
  • 行為二爆炸、縱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 必考
  • 行為三: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 必考
  • 行為四:嚴重干擾破壞水、電、燃氣、交通、通訊、網絡等公共服務和管理的電子控制系統 必考
  • 行為五: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必考

高頻考點

真題常以「選出全部正確項」方式考五類行為,或以填空考第二、三、四類的具體名稱。記憶口訣:嚴重暴力→爆炸縱火投毒→破壞交通能源設施→破壞公共服務電控系統→其他危險方法,五類缺一不可。

易混淆

真題常以填空考「被脅迫的三類對象」: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三類缺一不可;另一並列目的是威嚇公眾。兩種目的任一成立即構成犯罪。

恐怖活動五類行為速記表

第24條
類別 恐怖活動行為
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爆炸、縱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
嚴重干擾破壞水、電、燃氣、交通、通訊、網絡等公共服務和管理的電子控制系統
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犯罪目的須為脅迫中央政府、特區政府或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五類行為「選出全部正確項」是高頻考法,缺一不可。

考法

為脅迫_____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填寫被脅迫的三類對象)

  • 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三類缺一不可)
  • 脅迫對象有三: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國際組織
  • 威嚇公眾是另一犯罪目的(並列,非從屬)
  • 兩種目的:脅迫政府/國際組織 或 威嚇公眾,任一成立即可

恐怖活動罪的五類行為包括哪些?(選出全部正確項)

  • 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 爆炸、縱火或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
  •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其他易燃易爆設備
  • 嚴重干擾或破壞水、電、燃氣、交通、通訊、網絡等公共服務的電子控制系統
  • 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安全

恐怖活動罪的刑期(第24條)

第24條
  • 重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數字位
  • 輕刑:其他情形,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數字位
  • 刑期分兩級:重大損失/重傷/死亡→無期或十年以上;其他情形→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比較

必背數字

記住「重大損失/重傷/死亡」觸發上級刑期(無期或十年以上),其他情形才是三至十年。

考法

根據《國安法》第24條,實施恐怖活動致人死亡的最高刑期是甚麼?

  • 無期徒刑(最高)
  • 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觸發條件:致人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重大損失
  • 其他情形只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2 恐怖組織、資助及宣揚(第25–28條)

第25條規範組織及參與恐怖活動組織的三級刑期;第26條規管資助及準備恐怖活動;第27條禁止宣揚恐怖主義;第28條保留香港本地法律追究其他恐怖活動罪行的效力。

組織與參與恐怖活動組織(第25條)

第25條
  • 第一級(組織領導):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即屬犯罪,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數字位
  • 第二級(積極參加):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字位
  • 第三級(其他參加):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並處罰金 數字位
  • 附加刑區別:組織領導=沒收財產(必然);積極參加=罰金(必然);其他參加=罰金(可以,非必然)。 比較

必背數字

三級刑期必背:組織領導(無期/十年以上+沒收財產)→積極參加(三至十年+罰金)→其他參加(三年以下+可以罰金)。

易混淆

附加刑易混淆:只有「其他參加」的罰金是「可以並處」,前兩級均為必然附加罰則。

組織及參與恐怖活動組織——三級刑罰對比表

第25條
層級 主刑 附加刑
組織、領導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沒收財產(必然)
積極參加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必然)
其他參加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罰金(可以並處)

附加刑是陷阱:只有「其他參加」的罰金屬可以並處,前兩級的沒收財產/罰金均為必然

考法

根據《國安法》第25條,積極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刑罰是甚麼?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並處罰金(必然)
  • 有別於組織領導(無期或十年以上+沒收財產)
  • 有別於其他參加(三年以下+可以罰金)

根據《國安法》第25條,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會被判處甚麼附加刑?

  • 沒收財產(而非罰金)
  • 必然附加,不是「可以」
  • 主刑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支援資助及準備恐怖活動(第26條)

第26條
  • 第26條禁止以下行為: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恐怖活動實施提供培訓、武器、信息、資金、物資、勞務、運輸、技術或者場所等支持、協助或者便利。 定義
  • 亦禁止:製造、運輸、非法持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或以其他形式準備實施恐怖活動。 必考
  • 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數字位
  • 其他情形: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數字位

常見失分位

第26條刑期上限是十年以下(非十年以上),有別於第25條組織領導(十年以上)——數字易混淆。

考法

根據《國安法》第26條,情節嚴重的支援恐怖活動罪刑期是多少?

  •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其他情形為五年以下並處罰金
  • 注意上限是十年以下,非十年以上

宣揚恐怖主義及其他規定(第27–28條)

第27–28條
  • 第27條: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 定義
  • 第27條刑期——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數字位
  • 第27條刑期——其他情形: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數字位
  • 第28條:本節規定不影響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對其他形式的恐怖活動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並採取凍結財產等措施。 必考

高頻考點

真題以填空考「情節嚴重,處_年以上_年以下」,答案是五;十。第26條(支援)與第27條(宣揚)刑期結構完全相同,可並排記憶:情節嚴重均是五至十年,其他情形均是五年以下

易混淆

第28條是「保留條款」——國安法以外的香港本地法律仍可追究其他恐怖活動,包括凍結財產,是易忽略考點。

考法

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情節嚴重的,處___年以上___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五;十(情節嚴重: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 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兩者選其一,非必然沒收財產)
  • 其他情形: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罰金
  • 宣揚恐怖主義及煽動實施恐怖活動兩種行為均屬犯罪

根據《國安法》第28條,本節規定對香港本地法律有甚麼影響?

  • 不影響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追究其他恐怖活動罪
  • 本地法律仍可採取凍結財產等措施
  • 第28條是保留條款,並非取代香港本地法律

3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第29–30條)

第29條列明勾結罪的兩類犯罪行為(竊取情報及五類勾結行為),第29條第二款規定外國人員以共同犯罪定罪,第30條就勾結協助分裂或顛覆罪訂明從重處罰。

勾結罪的兩類犯罪行為(第29條)

第29條
  • 犯罪行為甲(情報罪):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即屬犯罪。 定義
  • 犯罪行為乙(勾結行為)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其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其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五類行為之一,均屬犯罪。 定義
  • 勾結行為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 必考
  • 勾結行為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必考
  • 勾結行為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必考
  • 勾結行為四: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必考
  • 勾結行為五: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必考

高頻考點

真題常以「選出全部正確項」考五類勾結行為,三項全選(i)(ii)(iii)是高頻陷阱答案。記憶口訣:戰爭武力→阻撓法政→操控選舉→制裁封鎖→煽恨政府,五類缺一不可。

易混淆

勾結行為乙的三種形式:請求實施、串謀實施、接受指使/控制/資助/支援實施——三種都算犯罪。真題考「與外國機構串謀」是否屬犯罪,答案是肯定的。

勾結外國五類行為速記表

第29條
類別 勾結行為
對中國發動戰爭,或以武力或武力相威脅,嚴重危害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
對特區或中央政府制定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對特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對特區或中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以非法方式引發居民對中央或特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另有情報罪:為外國或境外勢力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情報(四動詞缺一不可)。五類勾結行為須以請求/串謀/接受指使、控制、資助、支援方式實施;「選全部」是標準陷阱答案。

考法

下列哪些行為屬於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選出全部正確項) (i)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ii)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iii)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特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 (i)(ii)(iii)全部均屬犯罪(選全部是標準陷阱)
  • 五類勾結行為均以「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作附加要件(第一類武力除外)
  • 另外兩類:發動戰爭/武力威脅危害主權、嚴重阻撓政府制定執行法律政策
  • 五類行為須透過「請求、串謀、或接受指使/資助/支援」方式實施方構成罪行

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____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均屬犯罪。(填寫四個動詞)

  • 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四個動詞缺一不可,次序固定)
  • 對象: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三類)
  • 內容: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情報
  • 易混淆:「非法刪除」「攻擊」「公開」均非法定動詞

刑期、共同犯罪及從重處罰(第29條第二款及第30條)

第29–30條
  • 第29條刑期——一般情形: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數字位
  • 第29條刑期——罪行重大: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數字位
  • 第29條第二款:實施前款規定犯罪的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按共同犯罪定罪處刑。 必考
  • 第30條:為實施第20條(分裂國家罪)或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規定的犯罪,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其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的,依照第20條、第22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必考
  • 第30條「從重處罰」的前提:須涉及勾結外國勢力(串謀或接受指使);適用罪行限於分裂國家(第20條)或顛覆國家政權(第22條) 易錯
  • 第30條並非獨立訂立新罪,而是在第20條或第22條量刑時加重刑罰的條款。 定義

必背數字

第29條刑期兩級:一般三至十年、罪行重大無期或十年以上——與第24條結構相同但數字不同(第24條一般刑期三至十年,重大同是無期或十年以上)。真題以「罪行重大的,處___或者十年以上」填空,答案是無期徒刑

常見失分位

第30條「從重處罰」只適用於勾結外國勢力實施第20條(分裂)或第22條(顛覆),不是所有國安罪行。

考法

根據《國安法》第29條,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刑期如何分級?

  • 一般情形: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罪行重大: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外國或境外人員按共同犯罪定罪(第29條第二款)

《國安法》第30條的「從重處罰」適用於甚麼情況?

  • 須與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
  • 或直接或間接接受其指使控制資助或其他支援
  • 目的是實施第20條(分裂國家罪)或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
  • 按第20條或第22條的規定從重處罰,並非另立新罪

根據《國安法》第29條第二款,外國人員參與勾結罪行應如何定罪?

  • 按共同犯罪定罪處刑
  • 即與香港居民同等追究刑事責任
  • 並非豁免或從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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