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法目的與背景
第1條列明制定《國安法》的七大目的,並確認立法依據為《憲法》、《基本法》及全國人大有關決定。
立法目的(第1條)
第1條- 《國安法》根據《憲法》、《基本法》及全國人大有關決定制定。定義
- 目的一: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必考
- 目的二:維護國家安全。必考
- 目的三:防範、制止和懲治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四類犯罪。必考
- 目的四: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和穩定。
- 目的五: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合法權益。
- 立法程序:2020年5月28日全國人大通過決定,授權人大常委會制定《國安法》;2020年6月30日人大常委會通過,同日列入附件三並刊憲,即日生效。數字位
高頻考點
四類罪行是必考位,順序要記: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勢力。
常見失分位
生效日期「2020年6月30日」常以選擇題直接考核,切勿答成「7月1日」(回歸紀念日)。
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罪行速記表
第1條| 序 | 罪行 |
|---|---|
| 一 | 分裂國家 |
| 二 | 顛覆國家政權 |
| 三 | 組織實施恐怖活動 |
| 四 |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
準確用語:是「顛覆國家政權」而非「顛覆政府政權」,是「組織實施恐怖活動」而非「組織間諜活動」。
考法
《國安法》根據____、____及____制定。
- 《憲法》、《基本法》及全國人大有關決定
- 全國人大於2020年5月28日通過授權決定
- 人大常委會於2020年6月30日通過並即日生效
- 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後在香港實施
《國安法》防範、制止和懲治的四類罪行是:分裂國家、______、______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 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準確用語,缺一不可)
- 非「叛亂國家政權」或「組織間諜活動」
- 四類罪行,並非「境外勢力」或「國內勢力」
- 勾結對象須為「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並非「外國或者國內勢力」
《國安法》於2020年6月30日_____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生效日期是____,而非7月1日。
- 晚上11時起(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公布)
- 2020年6月30日(非7月1日回歸紀念日)
- 同日刊憲並列入《基本法》附件三
- 全國人大於2020年5月28日通過授權決定,人大常委會於2020年6月30日通過
2根本性條款與責任主體
第2條確認基本法第1條及第12條為根本性條款;第3條釐清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職責分工。
根本性條款(第2條)
第2條- 《基本法》第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和第1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實行高度自治)是基本法的根本性條款。必考
- 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在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各種權利和自由時,均不得違背《基本法》第1條和第12條的規定。必考
- 根本性條款只涉及第1條(領土主權)和第12條(政治地位),並非全部基本法條文。易錯
易混淆
必記「第1條+第12條」為根本性條款,不是第1條單獨,亦不是泛指整部基本法。
考法
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地位的《基本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是《基本法》的_____。
- 根本性條款(非「基本性條款」或「最高性條款」)
- 第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 第1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
- 共兩條,並非三條或全部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行使_____,不得違背《基本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
- 權利和自由(非僅「權利」或「義務」)
- 約束對象:任何機構、任何組織、任何個人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各種權利和自由時均受此約束
- 違背第一條或第十二條均不被允許
中央與特區的責任分工(第3條)
第3條- 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必考
- 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必考
-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必考
- 中央負「根本責任」vs 特區負「憲制責任」——兩個詞語不同,是常見易混淆考點。比較
易混淆
中央=「根本責任」,特區=「憲制責任」,兩詞不一樣,是必考對比位。
高頻考點
真題常以填空考特區三個機關:「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均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安行為,不只行政機關。
中央與特區責任分工對比表
第3條| 主體 | 責任 | 內容 |
|---|---|---|
| 中央人民政府 | 根本責任 | 對香港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 |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憲制責任 | 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
| 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 | 執行職責 | 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安的行為和活動 |
中央負「根本責任」、特區負「憲制責任」,兩詞不同,是必考陷阱。
考法
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_____。
- 根本責任(非「最高責任」「憲制責任」或「重要責任」)
- 對象:「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並非一切事務
- 中央與特區責任性質不同,不可混淆
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_____;特區_____、_____、_____應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安行為。
- 憲制責任(非「根本責任」)
- 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三個機關,缺一不可)
- 動詞:「防範、制止和懲治」(並非「解決和懲罰」)
- 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
3人權與法治原則
第4條要求維護國家安全時尊重和保障人權,包括基本法及兩個國際公約所賦予的各項自由;第5條確立五項法治原則。
人權保障(第4條)
第4條- 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定義
- 依法保護居民根據《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必考
- 受保護的自由包括: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出版自由、結社自由、集會自由、遊行自由、示威自由。必考
- 第4條提及兩個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ICESCR)。數字位
必背數字
兩個國際公約名稱是常考位,一個是公民政治(ICCPR),另一個是經濟社會文化(ICESCR)。
高頻考點
七項受保護自由順序: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共七項,不是六項或八項。
第4條兩個國際公約對比表
第4條| 公約 | 簡稱 | 涵蓋權利 |
|---|---|---|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ICCPR | 公民及政治權利 |
|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 | ICESCR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 |
第4條引用「兩個」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並非《世界人權宣言》,亦非只有一個。
考法
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居民根據《基本法》和______、______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各項自由。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
-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ICESCR)
- 兩個公約,並非一個或三個
- 「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並非全文適用
《國安法》明確列舉保護的自由包括:(i)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ii)結社自由,(iii)集會、遊行自由,(iv)示威自由。以上哪些均受保護?
- (i)、(ii)、(iii)、(iv)四項均受保護
- 不可只選(i)或(ii)(iii)等部分
- 七項自由: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
- 這些自由均在維護國安的同時受到保護,並非因維護國安而被削減
五項法治原則(第5條)
第5條- 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定義
- 原則一(罪刑法定):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必考
- 原則二(無罪推定):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必考
- 原則三(辯護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必考
- 原則四(一事不再審):已經司法程序終局裁判的,不得就同一行為再予審判或者懲罰。必考
- 第5條共確立四項具體法治原則:罪刑法定、無罪推定、辯護權保障、一事不再審(雙重危險)。數字位
必背數字
四項法治原則名稱必背:罪刑法定→無罪推定→辯護權→一事不再審。
常見失分位
「無罪推定」是由司法機關判罪前假定無罪,不是由行政機關或警察決定。
第5條法治原則速記表
第5條| 原則 | 核心內容 |
|---|---|
| 罪刑法定 | 法律無規定為犯罪的,不得定罪處刑 |
| 無罪推定 | 未經司法機關判罪前假定無罪 |
| 辯護權 | 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及訴訟權利 |
| 一事不再審 | 終局裁判後,不得就同一行為再審或懲罰 |
總原則是「法治原則」;其下具體四項須全數記牢。
考法
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_____。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______。
- 應當堅持「法治原則」(非「國家安全原則」)
- 沒有規定為犯罪的,「不得定罪處刑」
- 防範、制止、懲治三個目標均須堅持,缺一不可
- 此為罪刑法定原則的核心內容
根據法治原則,任何人未經_____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序被終局裁判的,不得就_____再予審判或者懲罰。
- 未經「司法機關」判罪前假定無罪(非行政機關或警察)
- 不得就「同一行為」再審(一事不再審原則)
-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 四項原則:罪刑法定→無罪推定→辯護權→一事不再審
4共同義務與宣誓擁護
第6條確立維護國家主權是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並規定香港居民在參選或出任公職時須宣誓或確認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共同義務與遵守本法(第6條)
第6條- 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必考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必考
-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必考
- 宣誓要求適用對象:參選及就任公職人士均需遵守,並非只限已當選人士。易錯
- 遵守本法的主體:在香港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並非只限香港居民。易錯
常見失分位
「參選或就任公職」兩個情況都要宣誓或簽確認文件,不是只有就任時才需要。
高頻考點
共同義務的主體是「全中國人民,包括香港同胞」——明確包括香港人,是考核重點。
第6條三層義務速記表
第6條| 主體 | 義務 |
|---|---|
| 全中國人民(含香港同胞) | 共同義務:維護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 |
| 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 | 遵守本法及有關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安的行為和活動 |
| 參選或就任公職的居民 | 簽署文件確認或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 |
宣誓要求同時適用於「參選」及「就任公職」;遵守本法的主體是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不限香港居民。
考法
維護國家____、____和____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______。
- 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三項,缺一不可,順序固定)
- 主體:「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非只限內地居民)
- 性質:「共同義務」(非「憲制責任」或「根本責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_____或者_____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_____,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參選」或「就任公職」時(兩種情況均觸發要求)
- 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並非《國安法》本身)
- 效忠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須簽署確認文件「或」宣誓,兩種方式均可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_____都應當遵守《國安法》,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 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並非只限香港居民)
- 遵守範圍:本法及香港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
- 禁止行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