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轄、防務與外交
第12至14條確立特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外交由中央負責,防務由中央負責並派駐軍隊。
直轄與高度自治(第12條)
第12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定義
- 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不是省級政府,不是全國人大)。必考
- 「直轄」表示特區不屬於任何省、自治區或直轄市管轄之下。易錯
易混淆
必考易錯:特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不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國務院」(雖然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考題通常用「中央人民政府」表述,揀全國人大即錯)。
考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哪個機關?
- 中央人民政府
- 不屬任何省、自治區或直轄市
- 享有高度自治權
- 是地方行政區域
外交事務(第13條)
第13條-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必考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香港設立機構處理外交事務。必考
- 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比較
高頻考點
區分:外交由中央負責、中央授權特區自行處理對外事務(如簽訂雙邊協議等);兩者不同,考題常考。
考法
根據基本法,外交事務由誰負責管理?
-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外交事務
- 外交部在港設立機構
- 特區獲授權自行處理對外事務
- 外交事務不屬特區自治範圍
防務(第14條)
第14條-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必考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比較
- 中央派駐軍隊不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必考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必考
- 駐軍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外,還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必考
- 駐軍費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不由特區政府負擔)。數字位
高頻考點
必考對比:防務(中央)vs 社會治安(特區政府);駐軍費用由中央負擔是高頻數字考點。
易混淆
駐軍人員要同時遵守全國性法律及特區法律,不是只遵守其中一樣。
中央與特區職權分工速記表
第12–14條| 事務 | 負責方 |
|---|---|
| 直轄關係 | 特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
| 外交事務 |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 |
| 對外事務 | 特區依授權自行處理 |
| 防務 |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 |
| 社會治安 | 特區政府負責 |
| 駐軍費用 | 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 |
外交 vs 對外事務、防務 vs 社會治安——中央與特區各司其職,最常考混淆位。
考法
以下哪項由中央人民政府而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 防務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
- 社會治安由特區政府負責
- 駐軍費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
- 駐軍不干預地方事務
根據基本法,駐港軍隊人員須遵守哪些法律?
- 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
- 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 兩者均須遵守
- 不干預香港地方事務
2任命、立法備案與全國性法律
第15至18條涵蓋中央任命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特區立法備案機制,以及全國性法律在港實施的附件三制度。
任命行政長官與主要官員(第15條)
第15條-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基本法第四章的規定,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必考
- 任命依據是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具體任命辦法見第43–48條(行政長官)及第60條(行政機關主要官員)。定義
高頻考點
真題高頻填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由誰人任命?」——答案必須是中央人民政府,不是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國務院。
考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由____任命?
- 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 不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命
- 不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
- 主要官員同樣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立法機關備案制度(第17條)
第17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定義
- 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必考
- 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法律備案後即時生效,毋須等待批准)。易錯
-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意見後,如認為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必考
- 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除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另有規定外,無溯及力。必考
高頻考點
真題常以填空形式出現:「全國人大常委會可將有關法律___,但不作修改」——答案是發回;發回後立即失效,但無溯及力(除特區法律另有規定)。
易混淆
易錯:備案不影響法律生效,毋須等待批准;全國人大常委會只可發回,不可修改。兩點均有真題直接考核。
考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可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經發回的法律會____。
- 立即失效
- 除特區法律另有規定外,無溯及力
- 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
- 備案不影響法律的生效
全國人大常委會可將特區法律發回的條件是: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於____的條款。
- 中央管理的事務
- 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 須先徵詢基本法委員會意見
- 只可發回,不可修改
附件三:全國性法律在港實施(第18條)
第18條-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香港原有法律,以及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定義
-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必考
- 凡列於附件三的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必考
- 全國人大常委會徵詢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意見後,可對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必考
- 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發生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特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港實施。必考
高頻考點
真題高頻填空:「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____的法律」——答案是國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對外事務」不是正確選項。
易混淆
易混淆:附件三增減須徵詢基本法委員會和特區政府兩者意見(不是只徵詢特區政府);決定機關是全國人大常委會。
必背數字
緊急狀態關鍵:宣布決定進入緊急狀態的機關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命令實施相關全國性法律的是中央人民政府——兩者角色不同,真題常考哪個機關做哪件事。
易混淆:哪個中央機關?速記表
第15–22條| 職權/決定 | 負責機關 |
|---|---|
| 任命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 | 中央人民政府(第15條) |
| 特區法律備案對象 |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條) |
| 發回不符基本法的特區法律 |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條) |
| 附件三全國性法律增減 |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8條) |
| 宣布戰爭/緊急狀態 |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8條) |
| 發布命令實施全國性法律 | 中央人民政府(第18條) |
| 授予其他權力 | 全國人大+常委會+中央人民政府(第20條) |
| 確定進港定居人數 | 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第22條) |
備案/發回/附件三增減/宣布狀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發布命令/定居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兩者切勿混淆。
考法
任何列入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限於有關____的法律。
- 有關國防的法律
- 有關外交的法律
- 其他按基本法規定不屬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 不可把有關對外事務或普通民事法律列入附件三
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進入緊急狀態,哪個機關宣布決定?哪個機關發布命令實施相關全國性法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緊急狀態
- 中央人民政府發布命令在港實施有關全國性法律
- 兩個機關的角色不同,不可混淆
- 戰爭狀態亦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宣布
3司法管轄與中央機構行為
第19至22條涵蓋特區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對國家行為的管轄限制、中央授予的其他權力、居民參與國家事務管理,以及中央機構不得干預特區自治的規定。
獨立司法權與國家行為限制(第19條)
第19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定義
-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必考
- 法院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必考
- 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必考
高頻考點
真題考點:香港法院對___無管轄權——答案是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程序鏈亦有考:法院→行政長官→中央人民政府→行政長官→法院(證明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
考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____無管轄權。
- 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
-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其他案件均有審判權
- 法院遇國家行為事實問題須向行政長官申請證明文件
- 行政長官所發證明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
法院審理案件時遇到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文件對法院有何效力?行政長官發出前須先取得什麼?
- 證明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
- 行政長官須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
- 程序:法院→行政長官→中央人民政府→行政長官→法院
- 法院不可自行裁定國家行為的性質
授予其他權力與居民參與國家事務(第20–21條)
第20–21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第20條)。必考
-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第21條)。必考
-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確定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香港選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必考
易混淆
真題填空:「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___授予的其他權力」——答案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三個機關),只選一個即錯。
考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____授予的其他權力。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中央人民政府
- 三個機關均須同時列出,缺一即錯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如何參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
- 在香港選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 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確定
- 中國公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
- 只有中國公民才可參與,非中國籍居民不可
中央機構不干預與內地人進港規定(第22條)
第22條- 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必考
-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必考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必考
- 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特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特區政府意見後確定。必考
-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北京設立辦事機構。必考
必背數字
真題填空:「中央各部門如需在港設立機構,須徵得___同意並經___批准」——答案是特區政府同意加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兩個條件均須填出。
高頻考點
內地人進港:須辦理批准手續(不是自由往來);定居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特區政府意見後確定(特區政府有諮詢權但無決定權)。
考法
中央各部門如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符合哪兩個條件?
- 須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
- 須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 兩個條件均須同時符合
- 設立後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____;定居人數由哪個機關決定?
- 須辦理批准手續,不是自由往來
- 定居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確定
- 中央主管部門須徵求特區政府意見
- 特區政府有諮詢權,但無最終決定權
4第23條:國家安全立法
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七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本章最重要的考核焦點之一。
七類禁止行為(第23條)
第23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以下行為(共七類):定義
- (一)叛國;(二)分裂國家;(三)煽動叛亂;(四)顛覆中央人民政府;(五)竊取國家機密。必考
- (六)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必考
- (七)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必考
- 立法責任在於特區政府自行立法,非由全國人大替特區制定;「應自行立法」是義務條文。必考
必背數字
真題常考填空「禁止___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答案是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不是「任何政治性組織或團體」,不是「商業性組織」)。另一常考填空:禁止特區政治組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建立聯繫。
常見失分位
真題以「填入缺漏的禁止行為」形式出現:常用的干擾選項是「干擾外交事務」「要求國際制裁香港」「違反國家安全」——這些均不在第23條列舉範圍內,正確答案是竊取國家機密。
易混淆
易錯:基本法第23條是「顛覆中央人民政府」,不是「顛覆國家政權」;「外國的政治性組織」不等同「任何政治性組織」。特區政府自行立法,全國人大不替代立法。
第23條 七類禁止行為速記表
第23條| 序 | 禁止行為 |
|---|---|
| 一 | 叛國 |
| 二 | 分裂國家 |
| 三 | 煽動叛亂 |
| 四 | 顛覆中央人民政府 |
| 五 | 竊取國家機密 |
| 六 | 禁止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港進行政治活動 |
| 七 | 禁止特區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
前五類是行為,後兩類是針對外國政治性組織的限制;干擾選項「違反國家安全」「要求國際制裁香港」均不在此列。
考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____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
- 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
- 不是「任何政治性組織或團體」
- 不是「商業性組織或團體」
- 特區政治組織亦不得與外國政治組織建立聯繫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____的行為。
- 竊取國家機密
- 不是「干擾外交事務」
- 不是「要求國際制裁香港」
- 不是「違反國家安全」(此為干擾選項)
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可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立法責任由誰承擔?
- 不可以,並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禁止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不替特區立法
- 立法屬特區義務性責任
- 禁止七類行為,特區法例須涵蓋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