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區的職責
第7至11條規定特區政府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立法、執法、教育及匯報職責。
立法與執法職責
第7–9條- 特區應當儘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並完善相關法律。必考
- 執法及司法機關應當切實執行本法及現行法律有關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規定。必考
- 特區應當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工作。
- 特區政府應當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必考
易混淆
立法、執法、防範宣傳三項職責功能各異,MC 常混:「儘早完成立法」=立法職責;「切實執行」=執法職責;「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加強宣傳指導監督管理」=防範宣傳職責。
考法
特區執法及司法機關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應如何處理?
- 切實執行國安法及現行法律
- 涵蓋防範、制止和懲治三個層面
- 非僅限執法,亦包括防範與懲治
特區政府須對哪些領域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
- 學校
- 社會團體
- 媒體
- 網絡
- 均為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
國家安全教育與行政長官匯報職責
第10–11條- 特區應當通過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開展國家安全教育,提高居民的國家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必考
- 行政長官應當就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並就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的情況提交年度報告。必考
- 如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要求,行政長官須就特定事項及時提交報告,不限於年度。易錯
高頻考點
真題常以填空形式考「年度報告」的匯報對象=中央人民政府(非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委);年度報告的內容=「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的情況」。另有應中央要求的及時報告,兩種報告均須背熟。
匯報與問責對象速記表
第11/12/19條| 主體 | 對象/問責 | 報告 |
|---|---|---|
| 行政長官 | 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 | 年度報告: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的情況;另按中央要求就特定事項及時報告 |
| 財政司長 | 向立法會 | 每年報告:維護國家安全專門款項的控制和管理 |
| 國安委 | 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監督和問責 | — |
行政長官與國安委向中央;財政司長向立法會——匯報對象最常設陷阱。
考法
行政長官應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向____負責,並就____的情況提交年度報告。
- 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
- 報告內容: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的情況
- 匯報對象是中央人民政府(非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委)
- 如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要求,須就特定事項及時提交報告
行政長官就維護國家安全職責須提交哪種報告?
- 年度報告(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情況)
- 如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要求,另須就特定事項及時提交報告
- 月度或季度報告並非法定要求
2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第12至15條規定國安委的設立、組成、職責及不受司法覆核原則,以及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的角色。
國安委的設立與組成
第12–13條- 特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主要責任,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定義
- 國安委主席=行政長官。必考
- 國安委成員共9人(另加主席行政長官,全會共10人):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數字位
- 國安委下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秘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必考
必背數字
必考任命鏈三對比:秘書長=CE提名+中央任命;警務處國安部門負責人=CE任命+書面徵求公署意見;律政司檢控部門負責人=CE任命+書面徵求公署意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中央指派。
高頻考點
真題常以「以下哪位不是國安委成員」形式出現,常混選項為懲教署署長、消防處處長、飛行服務隊等。記憶口訣:政財律保警(警國安)入海辦——即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國安部門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共9人,加主席行政長官)。
國安委成員 vs 常見陷阱(非成員)
第13條| ✓ 國安委成員(主席+9人) | ✗ 非成員(常見陷阱) |
|---|---|
| 行政長官(主席) |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
| 政務司長 | 懲教署署長 |
| 財政司長 | 消防處處長 |
| 律政司長 | 飛行服務隊總監 |
| 保安局局長 | 民安隊處長 |
| 警務處處長 | 立法會秘書長 |
|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 | — |
| 入境事務處處長 | — |
| 海關關長 | — |
| 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 — |
主席行政長官另加9名成員;「警務處處長」與「警務處國安部門負責人」是兩個不同席位,勿當一人。
考法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主席由誰擔任?
- 行政長官擔任主席
- 非政務司長、非保安局局長
- 國安委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
國安委秘書長的任命程序是怎樣的?
- 由行政長官提名
- 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 非行政長官直接任命
- 非立法會批准
以下哪位不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成員?
- 成員包括: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
- 成員包括: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 行政長官是主席而非一般成員
-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均不在成員之列
國安委的職責與不受司法覆核
第14條- 國安委職責(一):分析研判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政策。必考
- 國安委職責(二):推進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必考
- 國安委職責(三):協調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必考
- 國安委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必考
高頻考點
三項職責關鍵字:(一)分析研判+制定政策,(二)推進法律制度,(三)協調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記「分推協」三字。
高頻考點
真題直接問「國安委作出的決定是否受司法覆核?」——答案:不受。三項並列要記熟:(一)工作不受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干涉;(二)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三)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三機構職權分工表
第14/17/18條| 機構 | 核心職權 |
|---|---|
|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第14條) | 分析研判形勢、制定政策;推進法律制度建設;協調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
|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第17條) | 收集情報、部署措施行動、調查案件、反干預調查及國家安全審查、承辦國安委交辦工作 |
| 律政司專門檢控部門(第18條) |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及其他相關法律事務 |
檢控只屬律政司;國安委不檢控、警務處只調查不檢控、亦不立法——三大分工陷阱。
考法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包括哪些?
- 分析研判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工作、制定政策
- 推進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
- 協調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 共三項職責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決定是否受司法覆核?
- 不受司法覆核
- 工作信息不予公開
- 不受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干涉
以下哪項不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
- 就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提出檢控——不是(檢控由律政司負責)
- 國安委三項職責:分析研判、推進法律制度、協調重點工作
- 提出檢控屬律政司專門檢控部門的職責,而非國安委的職責
國家安全事務顧問
第15條- 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國安委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並可列席國安委會議。必考
- 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指派,非行政長官提名或任命,亦非國安委成員。易錯
易混淆
顧問=中央指派(非任命),只是列席會議、提供意見,不是正式成員,不投票。與秘書長(CE提名+中央任命)區分。
考法
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誰委任?其角色是什麼?
- 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非行政長官委任)
- 就國安委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
- 可列席國安委會議
- 非國安委正式成員
3警務處與律政司的專門部門
第16至18條規定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及律政司設立專門檢控部門的組成、任命程序和職責。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
第16–17條- 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部門,配備執法力量。定義
- 部門負責人由行政長官任命;任命前須書面徵求駐港國安公署的意見。必考
- 部門負責人及人員就職時須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遵守法律、保守秘密。必考
- 部門可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聘請合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協助執行職務。
- 職責(一):收集分析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必考
- 職責(二):部署、協調、推進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和行動。必考
- 職責(三):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必考
- 職責(四):進行反干預調查和開展國家安全審查。必考
- 職責(五):承辦國安委交辦的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必考
- 職責(六):執行本法所需的其他職責。
常見失分位
警務處國安部門負責人任命=CE任命,但任命前須書面徵求駐港國安公署意見——「書面」二字常考,切勿遺漏。
高頻考點
六項職責記口訣:收(情報)、部(措施行動)、調(案件)、反(干預)、承(國安委交辦)、其(他)。
考法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的任命程序是怎樣的?
- 由行政長官任命
- 任命前須書面徵求駐港國安公署的意見
- 非國安委任命,非中央人民政府直接任命
- 「書面」徵求意見是法定要求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有哪些職責?
- 收集分析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
- 部署、協調、推進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和行動
- 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 進行反干預調查和開展國家安全審查
- 承辦國安委交辦的維護國家安全工作
- 執行本法所需的其他職責
以下哪項不是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職責?
- 制定國家安全相關法律——不是(立法職責不屬於警務處)
-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不是(屬律政司)
- 警務處職責:收集情報、部署措施、調查案件、反干預、承辦國安委工作
- 檢控由律政司專門檢控部門負責,警務處只負責調查
律政司專門檢控部門
第18條- 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定義
- 檢控部門負責人由行政長官任命;任命前須書面徵求駐港國安公署的意見(與警務處國安部門相同程序)。比較
- 負責人及檢控官就職時須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遵守法律、保守秘密;檢控官由律政司長徵得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同意後任命。必考
高頻考點
律政司檢控部門負責人任命程序與警務處國安部門相同:行政長官任命+書面徵求公署意見。但檢控官的任命則不同:由律政司長徵得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同意後任命——注意同意方是「國安委」而非「行政長官」。
國安機構任命鏈對比表
第13/15/16/18條| 職位 | 產生辦法 |
|---|---|
| 國安委秘書長 | 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
| 警務處國安部門負責人 | 行政長官任命;任命前須書面徵求駐港國安公署意見 |
| 律政司檢控部門負責人 | 行政長官任命;任命前須書面徵求駐港國安公署意見 |
| 律政司檢控官 | 律政司長任命;須徵得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同意 |
| 國家安全事務顧問 | 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列席會議、非國安委成員) |
秘書長=提名+中央任命;顧問=中央指派,兩者常混。檢控官的同意方是國安委,並非行政長官。
考法
律政司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人的任命程序如何?
- 由行政長官任命
- 任命前須書面徵求駐港國安公署的意見
- 與警務處國安部門負責人的任命程序相同
- 部門負責人就職時須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律政司專門檢控部門的檢控官由誰任命?需獲哪個機構同意?
- 由律政司長任命
- 任命前須徵得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同意
- 非行政長官直接任命
- 同意方是國安委,而非行政長官或全國人大
4維護國家安全經費保障
第19條規定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專門開支由財政司長從政府一般收入撥款,不受現行法律限制,財政司長須每年向立法會提交報告。
維安經費的撥款與監督
第19條- 財政司長須經行政長官批准,從政府一般收入中撥出專門款項支付維護國家安全開支,並核准所涉及的人員編制。必考
- 上述撥款及人員編制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限制。必考
- 財政司長須每年就該款項的控制和管理向立法會提交報告。必考
高頻考點
真題重點:兩個角色不要混淆——財政司長負責「撥款」及「向立法會提交年度報告」;行政長官負責「批准」。年度報告對象是立法會(非行政會議、非國安委)。
常見失分位
「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限制」——真題以填空形式考此短語,代表維安開支及人員編制可繞過一般財務規則。
考法
經行政長官批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司長應當從政府一般收入中撥出專門款項,不受____的限制。
- 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限制
- 財政司長須同時核准所涉及的人員編制
- 撥款須經行政長官批准
財政司長須每年就維護國家安全專門款項的控制和管理向哪個機關提交報告?
- 向立法會提交年度報告
- 報告內容:款項的控制和管理
- 報告對象是立法會(非行政會議、非中央人民政府、非國安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