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與執法職責
第7–9條- 特區應當儘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並完善相關法律。 必考
- 執法及司法機關應當切實執行本法及現行法律有關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規定。 必考
- 特區應當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工作。
- 特區政府應當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 必考
易混淆
立法、執法、防範宣傳三項職責功能各異,MC 常混:「儘早完成立法」=立法職責;「切實執行」=執法職責;「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加強宣傳指導監督管理」=防範宣傳職責。
考法
特區執法及司法機關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應如何處理?
- 切實執行國安法及現行法律
- 涵蓋防範、制止和懲治三個層面
- 非僅限執法,亦包括防範與懲治
特區政府須對哪些領域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
- 學校
- 社會團體
- 媒體
- 網絡
- 均為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